内容提要: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个人主义”是思想论域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在其时新一代知识分子的诸多论述中,胡适倡导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脱颖而出。该理念内涵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救“小我”于“大我”,提倡“易卜生主义”;其二,融“小我”于“大我”,提倡“社会不朽论”。胡适毕生积极倡导“健全的个人主义”,并立足于这一理念,在“言论自由与个性发展”问题形成下述观点—— 言论自由能够促进个性发展,养成自由独立的人格,有利于铸成“健全的个人”,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因此,应该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放弃“统制文化”;还应不以“思想言论”入罪,让青年自由探索。这些观点颇受约翰·密尔的影响,但胡适在传承的同时又有自己独到见解。

关键词:胡适;健全的个人主义;言论自由;个性发展

1895年至1930年初这段时间,被学者张灏称之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转型时代”。其间,无论是思想知识的传播媒介或者是思想的内容,均有突破性的巨变。就前者而言,主要变化有二:一为报刊杂志、新式学校及学会等制度性媒介的大量涌现;一为新的社群媒体——知识阶层的出现(intelligentsia)。至于思想内容的变化,亦存在两面:文化取向危机与新的思想论域(intellectual discourse)。[1]“个人主义”正是转型时代新的思想论域中一个重要话题。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2]英国学者斯蒂文·卢科斯(Steven Lukes)曾清晰地梳理个人主义的起源及流变,指出这一概念包括4个基本观念:(1) “人的尊严”。个人具有最高的和内在的价值/尊严是最基本的原则。(2)“自主”。个人的思想和行动由他自己,而非由处于他控制之外的力量和原因所决定。(3)“自处”。个人是(或应该是)任由他依照自己的选择思想、行动。(4)“自我发展”。一个人个性越发展,他就越对自己有价值,并因此能够对别人越有价值。[3]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主义”作为自由理论的出发点,基本上应属中性概念;不过在进入汉语语境之后,发生了类似鲁鱼亥豕般的意义嬗变,其中既有对异质文化的误读,亦有政治意识形态的曲解;以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它原有的强调个人自由的的价值指向蜕变成一种指斥自私自利的道德评价。不过,随着时代日趋开放,这一理念正在回归。

“五四”之前, 在严复、梁启超的笔下,“个人主义”已初步彰显。“五四”时期,“个人主义”则已成为新一代知识分子共同的精神信仰,他们超越前贤,对“个人主义”的阐扬达到新的高度和境界。当时,鲁迅张“个人的自大”;陈独秀呼吁“个人本位主义”,周作人宣扬“个人主义的人间本位主义”……这些观点虽然或平和持中、或激烈偏至,更前有知识背景之不同、后有精神走向之分化;但是广义的“个人主义”无疑为他们所共同关注。其间,胡适所倡导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脱颖而出,很有社会影响。此后,胡适毕生积极倡导“健全的个人主义”;并立足于这一理念,就“言论自由与个性发展”问题进行了颇具特色的阐述。

一、解析“健全的个人主义”内涵

如果将个人视作“小我”、社会视作“大我”,那么,胡适“健全的个人主义”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解读——其一,救“小我”于“大我”,提倡“易卜生主义”;其二,融“小我”于“大我”,提倡“社会不朽论”。

1、提倡“易卜生主义”

易卜生是19世纪末挪威批判现实主义戏剧大师,他的作品早、中、晚风格差异较大,其中期作品关注社会问题、呼唤个性解放,对中国思想界的影响最大。1918 年6 月,《新青年》第4 卷第6 期出版“易卜生号”,在当时中国形成了一股强烈的冲击波。对此,茅盾先生于1925年有过描述:“易卜生和我国近年来震动全国的新文化运动,是有一种非同等闲的关系,六七年前《新青年》出《易卜生专号》……那时候,易卜生这个名儿萦绕于青年的心胸中,传述于青年的口头,不亚于今日之下的马克思列宁”。[4]

胡适接触易卜生始于美国留学期间。据其1914年7月间的日记记载,他集中阅读了一批以易卜生为代表的“问题剧”(Problem Play)。稍后他写成《易卜生主义》的英文稿,曾在康奈尔大学哲学会上宣读。1915年7月,鉴于“今吾国国剧界正在过渡时期,需世界名著为范本”,他在给《甲寅》周刊的信中还提出翻译《玩偶之家》或《国民公敌》的设想。其实,由于易卜生的气质与思想暗合了现代中国文化变革的需求,早在清末民初已进入汉语思想界。1922年,胡适曾自认是“把易卜生介绍到中国来的第一个人”。从时间上看,此说并不确切;但由于运用清楚易懂的白话文写作、又刊发于其时一纸风行的《新青年》,因而从影响而论,则此言非虚。

在被誉为“个性解放”宣言的《易卜生主义》一文中,胡适较为系统详尽地介绍了易卜生的思想及其代表剧作。该文分为六个部分,在作为重点的第四部分,胡适侧重探讨易卜生“个—群”关系的思想,指出:“社会与个人互相损害,社会最爱专制,往往用强力摧折个人的个性,压制个人自由独立的精神;等到个人的个性都消失了,等到自由独立的精神都完了,社会自身也没有生气了,也不会进步了。”他以《国民公敌》一剧为例,强调:“世间有一种最通行的迷信,叫做‘服从多数的迷信’。人都以为多数人的公论总是不错的。”因此,那些“不懂事又不安分的理想家,处处和社会风俗习惯反对”,便会被“舆论”或大多数人的“公论”执行重罚。如该剧中无畏地说老实话的斯铎曼医生,便被公民会议一致表决宣告为“国民公敌”,遭遇悲惨。在第六部分中,胡适指出易卜生生平有一种完全积极的主张——“个人须要充分发达自己的天才性;须要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他认为易卜生所说的“救出自己”主张是“最有价值的利人主义”,因为“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胡适以《雁》剧为例,强调:“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个人在社会之中往往会受到束缚,那么如何发展人的个性呢?胡适以《娜拉》和《海上夫人》两剧为例,分析有两个条件是必要的——“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在他看来:个人的自由与责任休戚相关,没有自由就毋用承担责任。不仅家庭如此,社会国家亦是如此。“自治的社会,共和的国家,只是要个人有自由选择之权,还要个人对于自己的所行所为都负责任”,否则就决不能造出独立的人格。他进而断言“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就如同酒里少了酒曲,面包里少了酵,人身上少了脑筋,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5]

1930年12月,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胡适文选》,胡适在“自序”中表示《易卜生主义》是能代表他的“人生观”与“宗教”的一篇文章。在他看来:“易卜生最可代表十九世纪欧洲个人主义的精华”;《易卜生主义》当时所以能有“最大的兴奋作用和解放作用,也正是因为它所提倡的个人主义在当日确是最新鲜又最需要的一针注射。”《胡适文选》是预备给当时“国内的少年朋友作一种课外读物”,胡适希望他们既要学习娜拉,努力把自己铸造成人;又要学习斯铎曼医生的特立独行:“把自己铸造成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于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把自己铸造成了自由独立的人格,你自然会不知足,不满意于现状,敢说老实话,敢攻击社会上的腐败情形……”[6]

2、提倡“社会不朽论”

胡适的“个人主义”话语是动态的、变化的。1918年,他写下《易卜生主义》一文,提倡“易卜生主义”,主张改造社会先要从改造个人做起,在个性发达的基础之上统一个人和社会,偏向于“社会向个人运动”。之后,他却相继写下《不朽》、《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等文,提倡“社会不朽论”,则偏向于“个人向社会运动”。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一是认为胡适在《易卜生主义》和《不朽》中阐述了两种旨趣迥异的人生观——通过易卜生所张扬的是一种以个人自由为鹘的的西方“个人主义”;而“社会不朽论”则表达一种融个人“小我”于社会“大我”之中的“大我主义”。[7]一是认为两文阐述的侧重点有所转移——前者突出“个体和个性之维”,后者则突出“社会或大我之维”;但从内在线索来看,它们并未呈现出大的断裂或转折,故非“旨趣迥异”。[8]笔者认同后一观点:“社会不朽论”主张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仍属“个人主义”范畴。

胡适认为能代表其“人生观”和“宗教”的《不朽》一文,初刊于1919年2月15日第6卷2号《新青年》。 在该文中,胡适指出关于何为“不朽”,中国传统中存有两种观点:一是相信灵魂永存的“神不灭论”;一是赞颂立德、立功、立言的“三不朽说”。“神不灭论”流于虚妄,不足为现代人所信仰。“三不朽说”也存在三层缺点——只限于极少数的人;缺乏消极的制裁;“德、言、功”的范围含糊。于是,胡适从社会有机体的观点出发,提出“社会的不朽论”。概而言之,此观点的核心是指:“个人的一切罪恶,一切言语行事,无论好坏大小,一一都留下一些影响在那个‘大我’之中,一一都与这永远不朽的‘大我’一同永远不朽。”[9]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自存;社会由种种无数个人所造成的;个人的言行、品性都融于社会之中。可见,“社会不朽论”实则提供了一个新的人生意义坐标——以社会价值整合个人价值,社会成为人生价值的本源。从表面上看,它似乎背离了“个人主义”的原则。有论者就指出其“蕴涵着一种与个人主义相反的群体意识”。[10]胡适对此有过一番辩解——“并不是推崇社会而抹煞个人。这正是极力抬高个人的重要。个人虽眇小,而他的一言一行都在社会上留下不朽的痕迹,芳不止流百世,臭也不止遗万年,这不是绝对承认个人的重要吗?”[11]从胡适思想的内在逻辑来看,这一辩解是有说服力的,“社会不朽论“的内涵实则是个人和社会相统一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精神。

1920年1月22日,胡适又写下《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一文,批判“独善其身的个人主义”,进一步发挥了“社会不朽论”的思想。在该文中,他首先引述杜威的观点,指出存在两种个人主义:(1)为我主义(Egoism)。这是“假的个人主义”,其性质是“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2)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这是“真的个人主义”,它存在两种特性——“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胡适认为那种“假的个人主义”的危险有限,因为其害处人所共知,不会受到多数有志青年的崇拜;但“独善的个人主义”却“很受人尊敬的,是格外危险”。它有四种表现类型——“宗教家的极乐国”、“神仙生活”、“山林隐逸的生活”和“近代的新村生活”;其共同点在于“不满于现社会,却又无可如何,只想跳出这个社会去寻一种超出现社会的理想生活”。在分析批评“独善的个人主义”基础上,胡适强调:“个人是社会的无数势力造成的”,因此“改造个人也是要一点一滴的改造那些造成个人的种种社会势力”。他进而提出主张“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这种“社会的新生活”具有三条根本观念:(1)“社会是种种势力造成的,改造社会必须要改造社会的种种势力”。(2)“因为要做一点一滴的改造,故有志做改造事业的人必须时时刻刻存研究的态度,做切实的调查,下精细的考虑,提出大胆的假设,寻出实验的证明”。(3)“这种生活是需要奋斗的”。[12]

二、言论自由铸成“健全的个人”

胡适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提出并毕生倡导的“健全的个人主义”,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易卜生主义”和“社会不朽论”。前者着眼于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而强调个人解放向度,更多地体现了心灵的渴求——个人能脱离旧社会关系羁绊;后者着眼于个人与社会的协调而强调社会重建向度,更多地体现出理性的期待——个人能成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由此可知,胡适理想中“健全的个人”应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养成自由独立的人格,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那么,“健全的个人”何以铸成呢?在他看来,保障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必要条件。

1、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放弃“统制文化”

1932年1月,胡适写下《思想革命与思想自由》一文,提出:建设时期最根本的需要是思想革命,因为没有思想革命,则一切建设皆无从谈起;而要完成思想革命,“第一步即须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在此文中,他批判国人一些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如“不争不辩”,剖析它令人“得过且过,忘怀一切”的消极,与时代精神根本不能相容,表示“现在的环境,需要人人参与政治,敢于发表舆论,主张公理”。他认为既然传统的思想弊端在于“不思想”或“没有深的思想”,现今的纠正之道便是进行“思想”;而思想自由就是鼓励思想的“最好方法”。对此,胡适有一相当精准的概括:“无论古今中外,凡思想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不受限制的时候,学术就能进步,社会就能向上,反之则学术必要晦塞,社会必要退化。”他还强调:事事有待于建设的中国,对于思想应当竭力鼓励之,决不可加以压抑;否则仅会“只能破坏、不能建设”的两类思想——“阿谀谄媚的思想”和“牢骚怨愤的思想”。[13]

1934年11月27日,长期互相明争暗斗的汪精卫、蒋介石联名通电全国,电文中提出“绝不愿强为形式上之整齐划一,而限制国民思想之发展”。胡适趁机撰写《汪蒋通电里提起的自由》一文,其中提出一条犀利的建议——“领袖诸公应该早日停止一切‘统制文化’的迷梦”。他强调:在文化落后的中国,“应该努力鼓励一切聪明才智之士依他们的天才和学力创造种种方面的文化,千万不要把有限的精力误用到消极的制裁压抑上去”。其时有人提议“凡挑动阶级斗争的感情的文学艺术都应该禁止”;并且许多小说和某些影片已因此被禁止或删削。胡适反讽这一“统制文化”的举措,是“无知妄人的挑剔压抑”;指出若以此为是,那么杜甫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诗经》里“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以及孟子的“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之类的名句都应该“毁板禁止”。[14]

2、不以“思想言论”入罪,让青年自由探索

1934年,汪、蒋的联名通电中曾提出一条原则——“人民及社会团体间,依法享有言论结社之自由。但使不以武力及暴动为背景,则政府必当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限制”。原电文中未曾详述施行方法,胡适便借机发挥对如何保障提出5点看法。上述“领袖诸公应该早日停止一切‘统制文化’的迷梦”意见,便是其中的第5点。

此外,第2点指出:“政府应该命令中央与各省的司法机关从速组织委员会来清理全国的政治犯,结束一切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释放一切因思想或言论犯罪的拘囚;并且应该明令一切党政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逮捕拘禁人民。”在此,胡适特别强调应让青年自由探索——肯思想、有血气的青年不满意于政治社会的现状,容易受一个时代的激烈思潮的诱惑,是“很自然”的现状;对此,运用脚镣手铐、军法审判、牢狱生活等强制手段,以图改善青年的思想,只会适得其反;应予以他们“自己寻出”思想信仰的权利。因为“少年人应该东冲西撞,四面摸索,自己寻出他安身立命的思想。偶然跌一两交,落到某种陷坑里去,也算不得大不幸的事。撞了壁,他可以走回头;落了坑,他可以增长见识与经验。这样自由摸索出来的思想信仰,才够得上安身立命的资格。”他还以一个俏皮的比喻喻之:“最靠不住的是重重保护之下长大起来的青年人,好比从没出过绣房的千金小姐,一旦到了大世界里,见个白脸小伙子对她一笑,就失魂落魄地害起单相思来了。”[15]胡适的这一观点其实所涉及到“堵”还是“疏”的古老问题。显然,在他看来,在风云激荡、思潮迭起的年代,明智地“疏”胜过盲目地“堵”。

是否承认思想言论自由、允许个人自主探索,关系到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1935年5月5日,为了纪念“五四”,政治学者张熙若为《大公报》撰写“星期论文”——《国民人格之修养》。他在文中指出:“五四运动”的意义在于思想解放,进而推动个人解放,产出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他强调现代个人主义哲学的“神髓”全在于承认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他并不讳言个人主义在理论及事实上存在许多缺陷流弊,但认为其最大优点和最高价值在于以“个人的良心为判断政治上是非之最终标准”,有利于养成“在任何政治下都是有无上价值的,都应该大量的培养”的“忠诚勇敢”人格。[16]胡适在《独立评论》上转载此文,同时还撰写《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进行评述。胡适表示认同上述张熙若的论断,并为提倡“充分发展个人才能”和“养成自由独立人格”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辩护。文中,他以曾被沙皇流放西伯利亚、后来成为苏联建国先锋的革命志士为例,指出:“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他还引述孙中山《与海外同志书》中一个观点——“吾党欲收革命之成功,必有赖于思想之变化”,强调:个人若没有自由,思想将无从转变,因为“思想的转变是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条件之下个人不断努力的产儿”;从而社会将无从进步,革命亦将无从成功。[17]

三、胡适对密尔观点的传承与创新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其名著《论自由》中,曾专辟一章讨论“个性”(individuality)问题。他将个性观念与个人自由观念有机结合,这构成其思想中颇具特色的部分。有学者即认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关于个性的论述,密尔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将会大为逊色。”[18]于1859年发表的《论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经典,被认为是“密尔最具个人特色、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部著作”[19]。在此书中,密尔致力于划清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主张真正的社会自由。严复将此书译作《群己权界论》,于1903年出版。胡适于1905至1906年间在上海澄衷学堂求学时就已读过此书;日后,又多次论及密尔和《论自由》一书,如1959年11月20日著名的《容忍与自由》演讲。可以判定,在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的生成理路中,该书影响甚大。其中,在“言论自由与个性发展”问题上,胡适对密尔的观点既有传承;又能有所创新。

其一,密尔将“个性”视之为“人类福祉”的重要因素之一,认为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人性的本质要求,指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象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势生长和发展起来。”[20]胡适亦通过对易卜生戏剧的政治哲学阐释,强调个性自由发展的重要性。

其二,密尔强调言论自由对于个性发展的必要性,指出:若人类“自由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发表意见”的自由若得不到承认,那么人的“智性”和“德性”双方面都有“毁灭性的后果”。[21]胡适亦持同样观点,认为:当局应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不以“思想言论”入罪,尤其要让青年人“自己寻出”安身立命的思想信仰。惟此,方可铸成“健全的个人”。此处的“健全”有双重涵义——“智性”的自我实现和“德性”的趋向完善。

其三,密尔非常强调天才和杰出人物为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坚持让天才在思想上和实践上得到自由舒展的必要性,认为“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22]对此,有论者认为:密尔的自由主义中包含着精英主义的成分,他把杰出人物的脱颖而出看作是人性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促进要素。[23]胡适则采用自创的“社会不朽论”来塑造一种平民化的人格,认为在社会当中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主体,都能自己的位置上作出一定贡献,即“人人都是一个无冠的帝王,人人都可以做一些改良社会的事”,从而随着社会的不朽而不朽。1931年,时任国立武汉大学校长的王世杰在致胡适的信中就表示:“不朽”一说“可以鼓励平常人的努力”,和尼采的“超人”说恰是相反的。[24]两相对照,可见胡适的理念精英主义色彩较为淡薄,对芸芸众生而言更具激励的功效。

[1]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34至152页。

[2]李强:《自由主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61页。

[3][英]斯蒂文卢科斯:《西方人看个人主义》,李光远译,红旗出版社2002年,第52至80页。

[4]宋剑华:《胡适与“易卜生主义”》,《徐州师范学院院报》,1996年第1期。

[5]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74至489页。

[6]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5》,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10至411页。

[7]高力克:《历史与价值的张力》,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48页。

[8]顾红亮:《实用主义的误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2页。

[9]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2》,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29至530页。

[10]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220页。

[11]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5》,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12至513页。

[12]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2》,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4至572页。

[13]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1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8至200页。

[14]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1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23至524页。

[15]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1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22至523页。

[16]张熙若:《国民人格之修养》,《独立评论》1932年第150号。

[17]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1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84至588页。

[18]李强:《自由主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58页。

[19]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257页。

[2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0页。

[2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5页。

[2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76至77页。

[23]顾肃:《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261页。

[2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胡适来往书信选(中)》,中华书局1980年,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