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余晖拉开了夜幕,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黎永芳带着干警一行人,联合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为解决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连夜出发,前往位于兴业县城隍镇湖村山里的一处养鸡场。
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有《家禽养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备养殖场地设备、劳力,原告提供鸡苗、饲料,合作养殖;被告所领取养殖的活鸡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养殖150-180天之间由原告按每斤10元回收。合同签订后,鸡苗饲养已超过180天,原、被告双方因结算未能达成一致,被告便私自出卖活鸡给案外人,为此,原告向兴业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养殖于城隍镇湖村养鸡场内的剩余活鸡。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损失扩大及矛盾加剧,主办人黎永芳法官立即组织庭室干警前往养鸡场。一开始,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比较大,而且被告对于进行财产保全表示出明显的反对态度。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将活鸡以每斤10元价格转交;被告认为,原告在饲养过程中不按时提供饲料,且饲养已经超过180天,现每天饲养的成本逾千元,若原告不赔偿损失,其不同意将活鸡转交给原告。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不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损失。黎永芳法官从减少当事人损失的角度出发,将保全物属于鲜活物品、以“养殖代保全”成本过高的情况向被告解释清楚,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被告欣然同意将确定数量的活鸡交由原告出卖,所得价款转入专门账户,由法院对该账户的货款进行冻结保存,待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本次财产保全及时不仅挽回了原被告双方的损失,也为本案的进一步审理奠定了基础。
兴业县是玉林市著名的养殖县,全县养殖户多采取合作养殖模式,近年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逐渐增多,有效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能保一方社会稳定,且能为县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保存价款。本案的处理为今后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且多部门联动式的纠纷解决化机制得以成功运用于实践并取得很好效果。

来源:兴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