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摘自大卫·休谟:《英国史》(一),刘仲敬译,吉林出版集团,第127-137页。
提要:最初的撒克逊政制—王位继承—贤哲会议—贵族—各等级—法庭—刑法—举证规则—军事力量—公共岁入—币值—习俗
日耳曼人和北狄各邦的政制都建立于罗马废墟之上,一向是自由的极致。这些好战的民族习于独立、惯用武器。虽有君上之尊,也更多地依靠说服,而不是强制。过去罗马帝国的军事专制主义扼杀了人的天赋,践踏了学识和品德的一切高贵源泉,无力抵抗英勇善战的自由人,足以召乱侮亡。欧洲开始了新纪元,古老的精神死灰复燃,不再卑屈地服从她长期忍受的专横意志和威权。自由的宪制随之而生,虽然列王相承、力图侵蚀,仍然保持了独立风气和法统政府(legal administration)。正是这两者让欧洲各邦独具一格。如果地球的这一部分保存的自由、荣誉、公义、勇武的情操远迈于人类其余部分之上,主要应该归美于这些恢弘大度的野蛮人。
撒克逊人征服不列颠后,顽固地将他们在故国享有的广泛自由视为无价之宝,在自己的新居保存下来。他们将自古相沿的独立之德引入不列颠岛。首领(这个称号比国王或君主更为恰当)虽然临戎为首,但权威仍然极为有限。撒克逊人灭绝,毋宁说臣服了古代不列颠土著后,将自己旧有的民事和军事机构原封不动地移植到新邦。新邦的语言乃至地名都是纯粹的撒克逊语。尽管在语言的变化中,地名通常最有可能保存原貌,但英国的地名都来源于撒克逊征服者的命名。英国的风俗习惯完全因袭日耳曼旧习。塔西佗以其如掾大笔纪录了日耳曼部族暴烈、粗犷的自由,这副图景也完全适用于英国的奠基者。国王只是公民中的第一人,根本没有专断的权力。他的权威主要依赖他的个人品质,而不是他的地位。尽管以常理论,凶手缴纳的罚金与受害者地位成正比,君主理应高于臣民。但迄当时为止,甚至谋害君主的法定罚金也和人民处于同一水准。这是国王从属于其所在共同体的明显标志。
不难想象,如此独立的民族,几乎没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学术的熏陶,不可能保持严格的王位继承规则。尽管他们对王族相当尊重,赋予王族无可争议的优越地位,但在王位空缺时期,继承规则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没有一以贯之地遵守。紧急状态下,一般性规则多半会屈从于当下的权宜之计。不过,我们切不可以为:王位完全产生于选举;定期举行的选举可以追溯到人民投票产生的宪法;每一次空缺都源于第一位长官的死亡或禅让。如果先王之子已经成年,能力足以胜任国事,这位王子就会自然而然地继承王位。如果王子年幼,他的叔父或是血缘最近的王室近亲就会取而代之,把王权传给自己的后裔。以过去首领的标准衡量,任何在位的君主都有很大的权力指定继承人。确实,一般统治权的更迭需要众议佥同,至少也要有人民的默许。但王位一旦取得,人民的服从就不难获得。任何权利的观念,一旦遭到排除,就会变得黯淡而残缺。大凡蛮族君主制鲜能免此,盎格鲁撒克逊史册中更是屡见不鲜。因此我们无法对他们的政制得出任何其他可信的结论。权威世袭的观念在人们当中本来就是自然而然的,又受到私有财产传承常规的进一步支持,在任何社会中都有根深蒂固之势,即使立宪共和制的改良也不可能将其排除。但政府与私人财产有重大区别,并非所有人都具备同等资格,象享用财产一样掌握政权。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意识到依据成例而统治的一般性利益,就很容易在继承问题上作出轻率的跳跃,以为一个人只要年龄和能力合格,就有资格继承王位,经常把君权交给他。严格地说,这样的君主既不是选举产生,也不是继承而来。尽管君主临终时往往指定继承人,但也不能完全视为遗嘱圈定制。邦国往往通过人民投票建立君主制,但更常见的是认可既成事实。少数几个大人物掌握了领导权,人民敬畏有加、风行草偃,默认其统治。如果在位君主出身王室,就会毫无争议地成为合法君主。
盎格鲁撒克逊史简策微茫,初民更乏典册。史料无徵,不足以明辨君主特权和人民权利、剖析宪制轮廓。撒克逊七国宪制可能各有千秋,从撒克逊入侵到诺曼征服以来六百年也可能并非一成不变。但我们不了解大多数差异和变化的前因后果,只知道每个时代、所有邦国都有国民议事会,称为贤哲会议。不经贤哲会议同意,就不能颁布法律、批准重大公共行政措施。前文已经提到,埃塞尔、埃纳、阿尔弗雷德、爱德华先主、阿泽尔斯坦、埃德蒙、埃德迦、埃瑟尔里德、忏悔者爱德华、甚至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征服者的克努特,他们的法律都无庸质疑地证明了有限政府和法制政府的存在。但博古家并没有准确无误地告诉我们,贤哲会议的议员是怎样产生的。各家一致同意:主教和修道院长是贤哲会议的当然成员。从这些古代法律的主旨看,贤哲会议有权制定和颁布规范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的法律。当时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对政教彻底分离的危险思想闻所未闻。它们也说明,丹麦时代以来,各郡郡长和郡参议员往往被称为伯爵,参加贤哲会议,对公共立法行使同意权。但除了主教和参议,贤哲会议的成员还有贤人或智者,这一时期的法律和史书都无法确定贤人是何方神圣。即使从毫无偏见的立场审视这个问题,也难以得出结论。一旦掺入了现代的党派之争,就更不可能达成一致了。在这个问题上,两党越来越吹毛求疵、巧言令色。保王党坚持说,贤人或智者就是法官或博学的法律家。平民党宣称,他们一定是自治市镇——即今所谓人民——的代表。
所有古代史家对贤哲会议的记载都与平民党的推测相抵触。贤哲会议的成员总是被称为元老、长官、贵人、巨头、高人,这些称谓都含有贵族的意义,排除了平民。当时商业低落简陋、微不足道,自治市镇的居民依附于大人物,似乎绝不可能在国家议事会中占据一席之地。众所周知,在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北方其他各邦中,平民在政府中都没有地位。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撒克逊人比上述各部开化更晚、蛮俗更浓,从未授予工商业额外的特权。所有这些征服者部族无不视军功为荣誉唯一源泉。武士据地自养,凌驾于附庸、家臣、佃客、奴隶之上。难以置信,他们会愿意接纳市民这样卑贱的阶级、和市民分享立法机构。塔西佗的确肯定,在古代日耳曼人中,一切重要决定需要共同体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但他根本没有提及代表会议。这位罗马史家提到的做法只能在小部落里实行。在这里,有紧急情况,部落全体成员集会没有任何困难。此后,封邑的土地已经如此广阔,贫富差距已经比个人力量和勇气的差距更为重要。我们可以断言,国家的议事会一定在数量上更为有限,只能由有身份的公民组成。
大卫·休谟
不过,虽然我们必须把市民或平民从撒克逊贤哲会议中排除,仍然有必要设想:除了主教、修道院长、参议、法官或枢密院成员以外,贤哲会议还有别的成员。因为除神职人员以外,以上成员都是由国王任命的。如果立法机构再也没有别的成员,王权势必近乎独大,但一切史家的意见和北方各邦的实际情况都与此相反。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断:为数更多的土地所有者不经选举就占据了国家议事会的席位。我们有理由相信:拥有四十海德土地--约合四五千英亩--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参加议事会的荣誉。有位古代作家纪录:一位出身高贵、甚至与王室联姻的人,因为没有四十海德的土地,无法获得元老资格(古代史家提及贤哲会议时,经常使用元老一词)。我们用不着想象,参加公共议事会的成员既然如此之多,会议场面将何其嘈杂而混乱。因为在撒克逊时代,至少在撒克逊时代晚期,英格兰的大领主可能屈指可数。没有多少人有野心参加公共议事会,无须担心会议太多、由会议处理的事务太少。
无论我们对贤哲会议的成员得出什么结论,可以肯定在诺曼征服以前的一段时间,撒克逊政府的国王和立法机构都有浓厚的贵族性质。国王权威有限。人民即使参加议事会,也是无足轻重。史家提示了某些贵族巨大的权力和财富。可能七国时代结束后,国王远离各省,大领主常驻领地,对附庸、家臣、乃至一切邻里的权力日益增长。由此,才会有哈罗德、哥德文、利奥弗里克、西沃德、摩卡、埃德温、埃德里克和埃弗里克的无限权力,足以挟持君上。没有他们的参加,政府就无法立足。埃德里克和埃弗里克勾结外寇,受到全民族的憎恨,但权势影响仍然自若。我们由此可以推断:他们的权威不是建立在民望之上,而是建立在家族权利和产业之上。国王阿泽尔斯坦在位时,尽管国王本人勇武英明,仍然有一位与他同名的贵族,号称全英格兰的参议、半个国王。撒克逊时代晚期,政府要职往往父子相传,仿佛家族继承。
丹麦人的入侵也助长了大贵族的权力。他们出其不意地掳掠全国各地,由此每个郡都有必要组织自己的军队,在自己的贵族和法官率领下独立作战。一场全面战争需要举国同仇,通常会增加国王的权力。同理,这些私斗和入侵有利于元老贵族。
尚武好斗的民族轻视商业和艺术,不耐烦勤勉劳作,司法行政极不健全,压迫和暴力横行无忌。贵族权力畸重,尤其使混乱的情况更加恶化,而混乱又反过来增加了贵族权力。人民不敢信任法律的监护,只有托庇于豪门的荫护之下。王纲解钮、天下汹汹,只有豪门力足维持秩序。同辈公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安全,纷纷投靠以保身家。布莱德博士研究《末日审判书》,告诉我们:几乎所有市镇都托庇于某位贵族,甘奉年贡以换取荫护。他们对保护人的义务大于对国王、甚至对立法机关的义务。被保护人虽然是自由人,但从属于保护人。法律规定:戕害被保护人,就必须向其保护人支付命价以赔偿其损失,一如戕害奴隶就必须赔偿奴隶主的损失。有身份但力量不足自卫的人士就结为私党、守望相助。他们实力强固、足以令来犯者忌惮。希克斯博士研究这种奇怪的撒克逊结社,称之为兄弟会(Sodalitium),保存了那个时代的典仪和习俗。据说,兄弟会所有成员都是剑桥郡的绅士,在圣物面前,宣誓兄弟一心。兄弟会承诺:将会员安葬在他自己指定的任何地方,捐助葬礼费用,参加葬礼仪式,缺席者负责补行追悼颂词。会员有难,求援于其他会员,其他会员必须前往援助并通报郡长。会员如果没有出力,置其他会员于危难之中,应当罚金一镑。如果社长不作为,应当自罚一镑,除非他有病在身、或尽责于其长上,无能为力,会员如果遇害,凶手必须付八镑命价。否则兄弟会将以公费起诉凶手,收取此数的命价。如果会员贫穷,杀人而无力支付命价,兄弟会就代他偿付一定比例。一次一马克,死者为乡民或啬夫(ceorle)则酌减,死者为威尔士人则减半。但如果会员蓄意杀人、并未受到挑衅,就必须自付命价。如果会员杀害其他会员,事同犯罪,除向死者亲族支付常规命价外,尚须向兄弟会付八镑命价,否则必须与兄弟会断绝关系。罚金一镑以下,不予共饮共餐,除非国王、主教、参议在场。兄弟会还有其他规则,保护会员及其仆人免遭伤害,或遭受伤害后复仇。兄弟会禁止会员相互侮辱,犯之者以颂词为补赎。
无疑,这种兄弟会是友谊和忠诚的源泉。据乱之世,敌人、盗匪、压迫者带来的危险永无止尽。个人的勇武、朋友和保护人的援助是求存的主要保障。无论志愿抑或先天的关系,仇者更仇、亲者更亲。远亲小惠,在所难忘。以牙还牙,非但荣誉攸关,也是未来安全的保障。民事组织虚弱,法律和个人清白自身不能保障人们的安全,许多私人结社就取而代之,填补空白。
总的说来,尽管盎格鲁撒克逊人貌似自由、毋宁说恣睢,但那时的大部分自由公民真正享受的自由远不如执法严格、臣民依附于民事法官的地方。原因在于过度的自由。人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抵御侮辱和伤害,得不到法律和法官的保护,不得不依附豪门、结为强势首领之下的私党。这一切无政府状态构成暴政的直接原因。暴政虽然没有统治整个国家,却凌驾于许多人民之上。
撒克逊法律保障贤哲会议成员的安全。他们只要不是臭名昭著的小偷和强盗,可以来去自由。
撒克逊日耳曼人和欧洲大陆其他各邦一样,分为三个等级:贵族、自由民、奴隶。他们把这个差别带进了不列颠。
贵族称为领主,包括两类:国王的领主和小领主。后者依附于前者,接受土地,付出租金、劳役或在战争与和平中扈从宗主。除了贵族血统和拥有土地以外,我们不知道任何标明领主等级的头衔。所有日耳曼人、即使是最不开化的部族、也对贵族血统另眼相看。撒克逊贵族不知有信贷,他们的地产几乎不可能承担大量债务。人民也不知通过工商业致富。即使没有人为的法律将这两个阶级分离,也会长期界限分明。贵族将在许多世代里锦衣玉食、声势烜赫。没有中间阶级。他们渐渐被贵族吸收,不知不觉中获得了荣誉和地位。如果发生奇迹,贫贱得以富贵。境遇之奇,势必使他成为关注的焦点。人民的嫉妒和贵族的愤慨集于一身。他很难保护自己得到的东西。如果不依附豪门、以高价换取保护,几乎不可能得到安全。
有两条撒克逊法律是为了模糊阶级界限而制定的。一条是阿泽尔斯坦国王的法律:规定商人经三度远洋贸易,就可以获得领主身份。阿泽尔斯坦的另一条法律则规定,啬夫或农人只要购买五海德土地,拥有礼拜堂、厨房、门厅和钟,也可以获得领主身份。但这种机会极为渺茫。即使商人或农人真以此荣升,法律也无法克服主流偏见:贵贱之别永远不能磨灭。出身高贵的世卿将会对法律许可的人为新贵族报以最大的轻蔑。尽管古代作家没有这方面的任何记载,但根据事物的本性,王国当时的社会形势只能有这样的结果。势之所必,在所难免。
根据《末日审判书》的记载,诺曼征服时,市镇的地位略胜乡野一筹。当时的约克如果不是王国第二大城市,至少也是第三大城市,而且是一个伟大省份的首邑,这个省份从来没有和整个王国完全融合。然而,约克的居民不过1418户。马姆斯伯里称,盎格鲁撒克逊贵族和法国贵族最主要的区别是:诺曼人建筑宏伟壮丽的城堡,撒克逊人只会在低矮的房舍里狂欢待客,靡费其巨大财产。我们由此判断,英格兰的艺术远较法兰西逊色。豪门恩养了无数游手好闲的家臣、奴仆。我们从英国贵族的权势判断,世家大族的势力已经足以妨碍法律的执行,正如在法国一样。哥德文伯爵把忏悔者爱德华国王包围在伦敦时,召集了全体自由仆人(huscarle)、家内啬夫(houseceorle)和家臣(retainer),因此才得以把城下之盟强加给他的君主。
撒克逊人将低等级自由人称为啬夫,基本上是辛勤劳作的农民。因此,啬夫和农人在某种意义上是同义词。他们耕种从贵族或领主承租的农场,似乎可以随意迁移。盎格鲁撒克逊人当中,似乎没有租约一物。贵族的骄傲、再加上一般人不会写字,使得租约极为罕见,使得农夫依附于人成为那时主要的租赁形式。但社区中人数最多的等级好像是奴隶或鄙夫(villain)。他们是主人的财产,自己不可能拥有财产。布莱德博士勘查《末日审判书》,向我们保证:英格兰各郡大部分土地由鄙夫耕种。不能随意迁移的佃农相比之下,人数极少。塔西佗笔下的日耳曼各部并非如此。七国征伐不休、丹麦横行无忌,似乎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剧变的原因。连绵不绝的战争和入侵中产生的俘虏根据战争的权利贬为奴隶,听凭其主人发落。贵族的巨大产业、再加上不规范的司法体制,自然有利于增加贵族权力。普遍和公认的奴隶制存在,使他们更为强大。私人保持自由和独立非常困难,几乎不可能。
盎格鲁撒克逊人有两种奴隶,古代(希腊罗马)习俗的家奴和日耳曼习俗的耕奴。耕奴类似今天在波兰、丹麦和德国某些地区仍然可以见到的农奴(serf)。古代(希腊罗马)主人对奴隶享有无限的权力,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俗并非如此。主人如果打落了奴隶的眼睛和牙齿,奴隶就可以恢复自由。主人如果杀害奴隶,就要向国王交付罚金。如果奴隶不是在挨打或受伤一天内死去,主人就可以不受惩罚。日耳曼各邦的习俗允许出卖奴隶及其子女,盎格鲁撒克逊人因之而不易。他们的大领主和修道院长在自己的领地里有刑事审判权,对当地捉获的强盗小偷可以不经起诉即行惩罚。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是适得其反,一定会将盗贼引诱到没有诚意惩罚犯罪和暴行的贵族领地上,保证自己的安全。
尽管盎格鲁撒克逊政制的一般形式是贵族政体,但仍然保留了古代民主的许多遗痕。没有大贵族的保护,这些民主遗痕并不能有效保障最底层的人民,但足以保证绅士或低级贵族的安全和某种程度的尊严。特别是司法制度,里(十户)、乡(百户邑)、郡各级法庭最适于保障普遍的自由,抗衡贵族的横暴。全体世袭地产保有人每年在郡法庭(又称shiremote)集议两次,接受下级法庭的上诉。他们裁决一切教会和民事诉讼,主教、伯爵或参议负责主持集议。[30]诉讼形式简易,没有多少答辩、延迟、繁文缛节,以多数的声音为准。主教、伯爵或参议的职能仅限于在世袭地产保有人中维持会议秩序,无权干预他们的裁断。案件经乡法庭三审败诉,又被郡法庭驳回后,才上诉到国王法庭。这样的案件绝不会是寻常小案。伯爵或参议收取罚金的三分之一。当时的惩罚大多是罚金,构成藩府收益的大宗。罚金的三分之二解送国王,于公共岁入,所关不细。任何世袭地产保有人三次缺席法庭集议,也会遭到罚款。
时代的蒙昧使得契约和文书极为罕见。为了保存纪录,防止未来的争议,绝大多数主要的民事纠纷都在郡、乡法庭完成。公布遗嘱、释放奴隶、交易定夺,都在这里进行。为了尽可能保证安全,最重要的契约标注在教区《圣经》空白页上。这种登记簿如此神圣,不可能被篡改。在契约中加入一款对这种罪行的诅咒并不是不寻常的。
在盎格鲁撒克逊人这样混沌未凿的民族中,司法权总是比立法权重要得多。国家税收极少或根本没有。颁布的立法为数极微。统治国家的不是法律而是公认的习俗,后者有巨大的诠释空间。因此,贤哲会议由大贵族组成,郡法庭由自由地产保有人组成,构成国家统治机构的广泛基础,规范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毫不掩饰贵族政体的性质。但是,还有一种权力比司法和立法更为强大,理应提及:赤裸暴力直接行动造成的伤害,难以获得法庭的救济。政府如此粗放,执法如此软弱,执法权自然落入大贵族之手。决定贵族权力限度的,并不是公共立法,而是偶然的历史事件、特殊的风俗习惯,往往是事物的原因和性质。长期以来,法律已经赋予了苏格兰高地人以英国臣民的一切基本权利,但普通人事实上享受地这些权利,还不过是最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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