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安爱众)电力事业部副经理刘某某受贿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后,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最终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赃款25.9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广安爱众股份是于2002年10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四川渠江电力有限公司改制设立的一家股份制公司,2004年9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经营业务为水力发电、供电、天燃气供应与生活饮用水。

经法院查明,刘某某在担任四川广安爱众企业管理部部长和电力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追缴赃款25.9万。

2018年2月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随后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最终该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