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将在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天然湖泊和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全面建立湖长制。
该《方案》明确,到今年底,全省将健全与河长制紧密衔接的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村五级湖长体系,确保实现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省级实行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总湖长的双总湖长制,省级责任河长担任相应省级责任湖长。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参照省级,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全面建立湖长制。
(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记者:马玉宏,由“中外水利”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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