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求职登记卡》或《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劳动力登记表》和《就业创业证申领表》。

7、若应届毕业生学生档案在自己身边,请勿拆封。需要将未拆封的学生档案带至受理中心存档。

其他

1、已持有《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创业证》,可凭《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文件精神,凭认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补办或换发《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条件

1、《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劳动者。

2、已持外省市所发《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户口已迁入本市需要换证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换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

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

其他

1、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企业原固定制职工未办理过《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现要求办理的,仍按原规定予以发放。

3、持居住证的劳动者或其他来沪人员在职期间转为上海户籍的,可在退工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如需进行户籍信息变更的,可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部门申请变更,也可由个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如在职期间需要凭《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职业培训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凭单位证明由劳动者本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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