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的普及也充分说明了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律师来说,除了日常的晒工作、晒生活,有很多律师把微信当做一个推广的方式。
律师朋友圈一般发些什么呢?
一类是非职业属性的个性化信息,比如生活起居、行走状态,转发美文、感受体会等等。这些信息也许和律师职业无关,但也许正是通过这些信息,无疑让阅读者了解发布者个人真实的一面。因此,这些消息是积极还是消极、是传播正能量还是负能量,也足以让阅读者对发布者有一个印象和判断。
另一类是体现律师职业属性的工作、业务及活动信息,或者基于为建立和提升个人品牌,开拓业务的图文信息。这些信息的发布,在事实上向阅读人告知,发布人和工作相关的内容,有助于别人对其工作内容的了解以及工作能力的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信息已包含了一部分个人或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营销、推广的成分在其中。
当然,有时候,第一类和第二类是难以截然分开的,也许是相互交织的。
当法律服务在市场中经由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自身信赖和商业规则,对律师作出自主选择才随之产生时,律师在发布的每一个朋友圈信息时,都已然在向阅读者传递出这样的信息:这是一名律师发布的信息,其内容当然会因“律师”这个职业标签,而引发别人因对信息评价转移到发布人本人的职业评价。
全国律协今年2月制定公布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也会被认为是业务推广,律师业务推广禁止承诺办案结果,不得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等,律师业务推广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
根据《规则》,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微信朋友圈原则上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传播手段,但如果律师大力推广其个人的微信号,不加区别地增加微信好友,其微信好友人数众多且与其个人并不熟识,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被广泛传播并造成一定影响。符合以上情形的,全国律协规则委认为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信息也属于‘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根据《规则》,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其中严谨得体和适度原则是律师业务推广不同于一般商业推广的基本原则。严谨得体原则即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和形式不宜用夸张、含糊的方法。律师职业应当给人以含蓄、严格、守法、诚实的印象,如果业务推广方式轻佻、夸张,业务推广的内容经不住推敲,以博取眼球为目的,则会破坏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整体印象。适度原则即律师的业务推广应当衡量商业利益和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司法职业群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首位。
例如业务推广涉及到客户信息时,应以保守客户的秘密作为首要责任,不应为业务推广需要擅自披露客户信息。
根据《规则》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规则》第十条列举了13项业务推广时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不得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等情形。
客户聘请律师的目的应当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至于法律服务的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律师不应当对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规则》所规定的减低收费指收费远低于一般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标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规则》规制的是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在具体单个业务的办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减低收费,不属于《规则》规制的行为。
因此,对于律师来说,由于律师职业的敏感性和根植于社会公众心中的特定形象,在发布微信朋友圈前,需要斟酌考虑其发布后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再对外发布。
尤其是对于基于现实需要充满了营销潜意识的律师来说,无论是为了职业形象,还是为了建立个人品牌,如果真正是为了接近和实现自己心中的那点小美好、小目标而不是适得其反,不妨在发布之前,多花一些心思和智慧,审慎对待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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