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中,有一类特殊的资产,即被执行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背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此类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往往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该类企业由于停止经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那么,作为不良资产受让方,在面对已被吊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时,该怎么办呢?请看如下案例。

一、案件背景:集体企业吊销,欠款无法执行

临沂市某镇落棉厂欠债权人公某一笔款项,后公某经诉讼程序,法院于2012年终审判决落棉厂应归还公某款项。该落棉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于1989年9月注册成立,后于2002年4月因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判决后,公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落棉厂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强制执行陷入僵局。

二、积极查找财产线索

面对执行难题,债权人展开了积极全面的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工商档案等材料,债权人发现,落棉厂的主管部门为某村委会(该村委会后改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在落棉厂被吊销后,该地址又注册了一家木业加工厂(个体工商户)。那么,两家企业是否有某种程度的关系呢,村委在背后又起到了什么作用?

债权人进一步发现,后注册的木业加工厂,经营场所是从村委会租赁的房屋和土地,而该房屋和土地,原属落棉厂的财产。

此时,案件终于露出一丝曙光。

三、推动手段:申请追加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原村委会为被执行人

在落棉厂于2002年因未按规定接受工商年检被吊销后,该企业未进行清算,后来的木业加工厂的经营场所与原落棉厂的经营场所一致。原村委在落棉厂被吊销后,未进行清算,直接无偿收回了土地、房屋,之后又租赁给木业加工厂使用。再之后因为拆迁,加工厂业主彭某从原村委领取了补偿款11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档案等信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原村委(现居委会)为案件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四、法院裁定:同意追加,案件执行柳暗花明

法院经审核认定,原村委会系落棉厂的主管部门,在落棉厂因故吊销后,未履行清算手续,无偿接收了落棉厂的厂房、土地,另行租赁给木业加工厂,后在拆迁时给予木业加工厂业主113万余元补偿,该拆迁补偿款可以证实村委无偿接收财产的价值。因落棉厂无财产可供清偿公某债权,法院裁定,追加原村委(现居委会)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居委会于裁定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原判决书的还款义务。

[案例来源: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1302执异331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五、结语:集体企业已吊销,不可轻言放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当债务人是已被吊销的集体企业时,不可轻言放弃,需积极查找各类财产线索,也许能有“踏破铁鞋无觅处”、“柳暗花明又一村”之奇效。

作者:刘伊戈、柏语含、廖明媚、王雅宁、黄金松、郭游

参与讨论:徐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