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征信管理科处罚公示〔2018〕1号行政处罚文件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对单位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其罚款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广发银行潍坊分行成立于2015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张勇,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方路3996号。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成重灾区 广发银行潍坊分行并非个案
近段时间以来,银行在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中,违法行为多集中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然而,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在洗钱预防措施中处于基础地位。然而,因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业务而遭受罚款的现象对于广发银行各分支行来讲,潍坊分行并非个案。
什么是“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我国通过制定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核对客户身份。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登记并留存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和基本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二是评估洗钱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商业银行应当设置差异化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进而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是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的前提;而客户风险评级则为客户身份识别提供指导。二者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互相依存,不可分割。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