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人陈某、黄某和王某等人,拦截群众车辆私自收取公路硬化集资款。民警现场处置时,遭对方抢夺警棍暴力袭警。近日,陈某等3人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忠县法院判处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忠县警方介绍称,2018年2月18日上午,忠县人陈某、黄某和王某等人,以收取公路硬化集资款为由,在忠县金声乡广兴村六组铁匠湾(小地名),将群众陈某权、陈某国等人的车辆拦下,造成交通堵塞。其间,当事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后有人报警。

接警后,忠县公安局金声派出所民警吴鑫、辅警叶某出警,陈某等3人拒不服从民警指令,还谩骂、侮辱、恐吓民警。民警依法传唤他们时,遭到暴力反抗,陈某伙同王某等人抢夺民警吴鑫的警棍及对讲机,黄某抓咬辅警叶某,中途陈某帮助黄某将辅警叶某摔倒在地,后被旁边群众拉开。

此事发生后,陈某等3人被忠县警方当场抓获,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随后,忠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将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将3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忠县检察院依法指控陈某、黄某、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并于今年5月31日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黄某、王某不服从民警指挥,先以言语威胁民警,后罔顾民警人身安全,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档内从重处罚。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评价。

据此,忠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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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三大特征是哪些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