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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司法拍卖中,竞买人竟相互串通低价竞买拍品,最终受到罚款处罚及司法拘留。

2015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拍卖一辆雅阁汽车时,竞买人朱某联合竞买人梁某,通过给其他竞买人好处费串通拍卖,最终朱某以两万元起拍价竞得汽车。案发后,法院多方调查取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罚款、拘留措施,并依法认定此前拍卖无效,重新拍卖汽车。

雅阁汽车公开拍卖

竞买人两万元起拍价竞得

据悉,涉事雅阁汽车属于被执行人陶某。此前,陶某向中国银行借款789000元购买奔驰小轿车一辆,并依约将名下的雅阁汽车抵押给银行。后因陶某未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该行请求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借款本金607234.29元、利息、罚息等。

随后,深圳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陶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共计70余万元。2014年9月,深圳中院依法查封了陶某名下小型客车,并于当年10月经摇珠选定评估公司对前述小型客车进行评估。2014年11月,据该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报告书显示,前述汽车价格为两万元。

2015年3月,深圳中院依法经摇珠并选定拍卖公司拍卖该车辆,4月2日,拍卖公司举行了拍卖会,竞买人朱某以起拍价两万元竞得前述车辆。然而,当日拍卖成交后,深圳法院即接到投诉称有人串通拍卖。

竞买人联合串通竞拍

多人收受数百元好处费

接到举报后,深圳中院依法对缴纳保证金的八位竞买人逐一作了调查,在对竞买人梁某的调查中,梁某称,既没有收到现金,也没有给过其他人现金。

然而,经核查拍卖现场及当日拍卖后某大厦电梯口的录像发现:在拍卖涉案车辆前,梁某多次与朱某交头接耳,并在朱某与另一竞买人之间走动。拍卖开始后,梁某从第一排坐到了最后一排另一竞买人身边。此外,电梯录像显示,竞买人朱某在电梯口支付现金给其儿子,朱某儿子又将现金转交给了梁某。梁某将钱点数后与其他五位竞买人一起走出电梯。支付完现金后,朱某返回拍卖现场履行确认手续。

随后法院查明,朱某承认在拍卖后支付其他竞买人现金3000元,并有多人确认梁某从朱某处拿到现金3000元后,在某大厦门口外给了每人500元,梁某自己留了500元。根据前述调查情况,深圳法院依法拘留了竞买人梁某15日,并依法对参与竞买人朱某、匡某、梁某等各罚款5000元。

2015年5月4日,深圳中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确认前述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被执行人陶某名下前述雅阁小型客车。2015年8月,拍卖公司再次举行了拍卖会。竞买人邓某以4万元竞得,该钱款扣除执行费500元,剩余款项39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法律讲解

串通拍卖损害各方当事人权益

深圳中院执行法官尚彦卿介绍,该案系惩戒阻挠执行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规定,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多种方式,其中拍卖是实现财产价值最为充分的方式。因有多人竞价,市场规则得以发挥,财产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和被执行人权益的保障均有裨益。故而,拍卖系司法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首选途径。

据尚彦卿介绍,串通拍卖是指多个竞买人之间通过非法手段恶意串通,以低价竞买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串通拍卖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串通拍卖直接导致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被低价处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能无法足额得到清偿;对债务人而言,其财产被低价处分,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显而易见。同时,串通拍卖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故而属于司法拍卖中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本案中,梁某、朱某等人通过事前承诺、事后支付给其他竞买人现金的方式串通拍卖,使得涉案车辆以起拍价两万元成交,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影响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但鉴于涉案标的价值较小,各竞买人也仅是追逐蝇头小利,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罚款金额定在5000元。

另外,尚彦卿表示,司法拘留是对行为人采取的较为严重的惩戒措施,本案中朱某系串通拍卖的主谋,本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在调查过程中,朱某如实陈述事情的经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愿意具结悔过,故而仅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

但对在串通拍卖中同样起主要作用的梁某,因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并作虚假陈述,严重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故罚款5000元的同时,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来源:丰台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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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律师刘智杰

刘智杰律师,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保险、房地产纠纷等各个方面及公司法务处理,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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