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电动车和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屡有发生,事故双方好似矛盾体,电动车看似偏弱,机动车主却表示他们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责任的判定有时让机动车主大感委屈:

「明明是电动车违规行驶,怎么就机动车负全责?」

「不能因为机动车有保险就让机动车全责吧!」

▍网络图

但是在9月19日,电动车和机动车双方角色却发生了反转。

一网友在萧山网络问政平台发帖称,自己电动车和机动车相撞,竟然是判了电动车全责!

网友说,9月19日早上7点,他骑电动车途径萧山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前面斑马线时,公交车已停车礼让,示意让他通过,骑行到一半时突然出现一辆小轿车将他撞倒在地,交警到达现场后却认定是电动车全责,理由为斑马线是礼让行人,而非礼让电动车。

网友感到不服,并提出多个问题:

  1. 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斑马线,电动车没有闯红灯,为何电动车全责?

  2. 公交车停车让行,是否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默认斑马线理应让行?

  3. 非机动车若不能在斑马线上行驶,那走哪条道路?

  4. 由于交警认定为电动车全责,现在机动车主要求网友赔偿汽车修理费,该自认倒霉?

该帖也引发了网友纷纷议论,有部分网友认为公交车停车礼让是礼貌不是必须,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行驶,涉事司机未在斑马线前减速也有一定责任,所以交警判罚电动车全责是不合理的。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应该要检测电动车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路标准。

而在萧山,电动车与汽车相撞判电动车全责也有先例。

17年9月26日,永辉路与机场城市大道口,电动车驾驶员沿永晖路由北向南,左手拿着手机边打边开,在机场城市大道路口,无视红灯继续前行,撞上了由西向东行驶的汽车。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均有破损。

相关链接:萧山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交警判其全责!还要赔偿轿车修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警判罚由于电动车驾驶员违反信号灯通行,左手持手机未持把手,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伤者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轿车修理费负责。

在9月19日的事件中,网友所驾驶的电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被撞,网友未能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被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网友驾驶电动车过马路时未下车推行,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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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涉事机动车未减速行驶撞上了网友的电动车,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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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9月21日事情出现了反转,网友本人跟帖说明:当时只是口头听到交警说他全责,下午看到责任认定书时,发现他是主要责任,并非全责。

9月25日,萧山区公安局在萧山网络问政上公开回复:根据事故认定,二轮电动车转弯未让行直行负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

来源:萧山网络问政

网友评论:

旲天:

检测一下电瓶车超标按机动车算,你有两轮摩托驾驶证吗?

pyx115:

电瓶车与机动车似乎是一对冤家说不清楚,今天在时代大道看到两辆电瓶车相撞都不肯起来互相骂人吵架,我默默的想,看你们得瑟看谁能在地上坐着坚持,坚持到底就是赢家。

来一杯红茶拿铁:

真是一波三折,电瓶车这种交通工具真是盾矛相间,如果换成机动车毫无疑问转弯的全责,但偏偏它不是机动车,是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开任何车还是都小心为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