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停热不收费吗?我今年再次办理停热手续时,却被收了供热费的30%。”采暖季将至,家住承德市兴隆县某单位家属楼的杨女士质疑在办理停热手续时被收取的30%供热费有没有相关依据,她说自己曾找过县住建局、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

用户质疑

申请停热被收30%供热费

10月12日,记者来到杨女士家中。杨女士家住二楼,上下供热管道都已被截断了。杨女士告诉记者,她退休3年了,每年冬天都要和老伴一起到石家庄去照顾老人,所以从2016年冬季开始家中就办理了停热手续。今年她了解到,承德市住建局9月4日下发的130号文件称停热不收费,可是自己去申请停热时,却还是交了30%的供热费。“这是不是乱收费呀?”

杨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办理停热手续时被要求填写一张“限热申请表”。在这张表上,用户自愿选择“方式一”或“方式二”办理限热手续。“方式一要求我要提供四邻的姓名、电话和身份证号,提供不了就不能办理停热;方式二要申请人承诺自愿按计量收费标准缴费,预交一个采暖季的取暖费,如出现违规用热,直接转为当年取暖费,并按协议补缴违约金。人家邻居怎么可能提供身份证号给我啊,没办法我只好全额缴纳了今年的取暖费3100多元,供热公司给我开了一张正式发票,金额是900多元,还有一张2000多元的收据,说是这900多元是不退的。”

热企解释

连续报停不属于“暂停供热”

12日14时许,记者在兴隆热力集团收费大厅二楼采访了该集团销售负责人段经理。段经理称,用户反映的申请停热要提供四邻信息的这项要求已经停止了,对申请暂停用热并符合条件的用户改为由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其邻居采暖是否会受到影响。省市相关文件对此都有过要求,比如承德市130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暂停供热期间,如因采暖系统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其他热用户无法正常用热和影响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热用户限期恢复供热,并按实际供热天数收取取暖费。”

“用户报停,肯定会对周围住户的用热造成一定的影响,老旧小区相应好一些,因为基本都是本地人,报停的还在少数。但是现在一些新建小区,报停用热户就比较多了,这对周围的邻居影响很大。”段经理介绍,兴隆县地理位置比较特殊,最近三四年北京、天津来兴隆来买房的人比较多,这些人基本是夏天来避暑,冬天就回去了,不需要取暖,基本上都会申请停热,对长期居住的用户来说影响很大,“像隆湾帝苑小区11号楼,一个单元24户,只有四五户长住居民,按照我们过去的标准,入住率达到70%才能供热。这也是我们兴隆供热集团面临的一个难题。”

“不管是省里还是市里有关‘停热’问题的文件——比如承德市住建局130号文件,它的标题是《关于规范暂停供热管理的通知》——都有一个重点就是‘暂停供热’,‘暂停’顾名思义就是暂时停止。那么我们集团对这个暂停的期限的理解就是一个采暖期,如果连续停热的话,就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段经理说,“报停第一年属于暂停,但是第二年第三年都报停,我们理解就不属于暂停供热了,也就不符合暂停条件了。”

段经理称,对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用户要收取基本热费,收费依据是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对集中供热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收取基本热费的方式可能各个地方不一样。我们县热力集团是对连续两年报停的用户收取基本热费,承德市区则是连续三年报停用户第四年要缴纳一年全额供热费后才能继续报停。”

(燕赵都市报 记者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