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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不当减资后又增资的,不能改变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且在股东增资到位之前,增资认缴金额的实现具有或然性,股东不得以增资为由主张免除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

1、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2、公司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3、不当减资后又增资,为何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4、公司“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如何认定?……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06年起,A公司因与B公司陆续订立买卖合同而对B公司负有共计660万元的债务。之后A公司仅支付540万元,剩余债务未清偿。B公司自2012年2月9日起三次向A公司发函催要余款均未果,故B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B公司的债权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2016年,B公司申请对A公司强制执行,因A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2年5月,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减至600万元;公司减资后,股东C公司认缴出资540万元,占90%,刘某认缴出资60万元,占10%。2012年6月5日,A公司在新闻晨报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2012年9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A公司对注册资本等事宜予以变更登记。

2014年7月14日,A公司的注册资本又从600万元增加至2500万元,其中刘某认缴2250万元,实缴54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7月7日;C公司认缴250万元,实缴6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7月7日。

2017年,B公司以不当减资为由将刘某和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C公司对B公司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庭审中,刘某、C公司及第三人A公司辩称其在减资时不清楚对B公司有确定的债务,故未通知B公司,但已经公告程序,A公司减资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B公司是否系A公司减资时的已知债权人;二、A公司2012年9月10日的减资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刘某与C公司是否应承担不当减资责任;三、A公司减资后又认缴增资的行为,能否免除股东的不当减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B公司表示其对A公司的债权形成于2009年11月,A公司减资时对B公司的债权是明知的。刘某、C公司及A公司表示减资在前,B公司对A公司的诉讼在后,A公司减资时不清楚对B公司有确定的债务。

对此,本院认为,债务人对债务是否明知,不以诉讼为前提。本案中,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06年12月1日起,B公司与A公司签订四份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订购配电箱等产品。2009年5月12日,双方签订承诺书,A公司确认尚欠B公司7,853,485元,并对欠款作了分期付款的承诺。虽然承诺书载明最后一笔支付款项2,650,766元为约数,需在核对清楚账目后付清,但从承诺书所记载的双方发生的合同总额、已支付款项及欠款金额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已就业务往来期间的账目作了大致的核算,且在2009年11月30日的书面材料中,A公司的经办人毛华明确确认未付款为6,638,767元。

由此可见,截至2009年11月30日书面对账材料形成之日,A公司尚欠B公司6,638,767元,但之后,A公司仅支付540万元。可见,截至2012年9月减资之日,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全部履行。且从2012年2月9日起,B公司已发函向A公司催要欠款,嗣后,上述债权也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显然A公司于2012年9月实施减资时,知道对B公司尚有未履行的债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减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是对直接通知的补充,也就是说对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应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

本案中,如前所述,A公司明知对B公司负有债务,却在减资时仅在报刊上发布减资公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B公司,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故A公司2012年9月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刘某与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未清偿的情形下仍旧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A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减资股东的行为构成侵害A公司的债权。且程序瑕疵的减资,本质上造成同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应比照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时的股东责任来认定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刘某、C公司及A公司表示A公司已通过增资的形式恢复了2,5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A公司在2012年9月因不当减资导致B公司的债权实现受损,该损害结果在减资期间即已实际发生。嗣后,A公司虽通过认缴的方式又将注册资本增至减资前的金额,但认缴的期限为2019年7月7日,刘某、C公司及A公司也明确表示尚未缴纳增资款。加之,认缴资本金的实现具有或然性,故B公司有权要求刘某与C公司在实际履行增资义务前承担不当减资责任。故对刘某、C公司及A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判决支持了B公司要求刘某、C公司承担不当减资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公司减资合法性及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公司减资是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般而言,公司减资多是由于亏损严重,也有公司是因为资本过剩而进行减资。公司减资须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首先,公司减资事宜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减资属于重大事项,有限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此之外,股东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均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影响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其次,公司要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对于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通知;对于公司未知的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同时履行,而非择其一履行。公告的媒体应根据潜在债权人的范围进行选择,尽量选择影响力大的省级媒体或国家级媒体。如果公司债权人遍布全国,而公司仅选择市级媒体进行公告,可能被法院认定公告义务履行不当。

再次,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

最后,公司要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减资事项完成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登记有关有权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参照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责任来认定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

首先,承担不当减资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在不当减资中,公司减资的决议是经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且减资具体程序也是由公司股东操作的。因此公司股东应对减资决议及减资过程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负责。如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应由股东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了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所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认定公司不当减资中股东的责任也应参照该规定。

最后,赔偿范围为公司减资的数额。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公司存在多名股东,应按股东认缴比例确定各股东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例如本案中刘某和C公司认缴比例各为10%和90%,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对不当减资1900万元中的10%即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除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公司不当减资还须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司在减资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当减资后又增资,为何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就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从而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公司不当减资后再行增资恢复到原注册资本状态,此举从表面看似乎是纠正了此前的错误,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但深入分析,此举与法律规定相背离,公司股东也无权据此主张免除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原因如下:

首先,不当减资的损害结果已实际发生。不当减资的赔偿责任实际是一种侵权责任。一旦满足侵权责任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不当减资后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也无法改变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受损的事实。

其次,增资不代表认缴出资到位。从表面上看,增资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很难反应公司实际的资产状况。认缴制实施后,股东的认缴期限届至前,很难强制股东提前出资到位。因此,认缴资本的实现具有或然性,这就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本案中,刘某和C公司增资后的认缴期限为2019年7月7日,且刘某和C公司均确认尚未实际缴纳增资款。故,法院认定刘某和C公司仍应对不当减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如何认定?

前文已述,公司须同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履行了公告义务并不能免除其对于已知或应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因此,公司应审慎选择通知主体,否则可能需承担减资不当的法律后果。在认定公司债权人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形成的时间。债权必须形成在公司作出减资决议之前。如果公司减资在先,债权形成在后,则公司无通知义务。

第二、债权的确定性。即债权人在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取得了对公司拟的债权。这种债权是具有确定性的,区别于附条件、附期限、具有其他不确定性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的确定并不是以生效判决的确认为前提的,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权确实成立,就应当认定债权是确定的。即使双方就债权债务产生的争议尚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也不影响债权确定性的认定。本案中A公司已与债权人B公司签订了承诺书,确认了A公司的欠款金额,且A公司亦作出了分期付款的承诺。此外,B公司也多次发函催要欠款。结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B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确定的。

2、公司应保留通知、公告的证据

如果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公司减资是否依法履行减资程序的事实发生争议时,已履行法定程序的举证义务须由公司股东来承担。其中包括了已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举证。

公司法未规定公司对债权人进行通知的方式,但建议公司采用发函的方式。函件应一式两份,公司应注意留存函件原件。如果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债权人发送函件,则应关注函件的签收情况,并留存签收单据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债权人以“收到的并非是通知函件”为由进行抗辩,公司应在快递单上注明快递内件品名为“公司减资通知函”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研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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