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爆出一段关于遛狗男子打人的视频,引发不少网友热议。
视频中女子被遛狗男子按在车前引擎盖上殴打
案件回顾
11月3日晚7点,徐女士饭后带着3岁女儿和6岁儿子在小区大门附近散步,一只没拴狗绳的哈巴狗突然冲了过来,开始追着她儿子狂吠。
“妈妈救我,救我!”徐女士本能的来到孩子面前护住他,然后用脚驱赶狗。而此时狗的女主人一直在远处观望,狗依然对着她们狂吠。徐女士便朝着对方喊:“以后遛狗能不能把狗拴住!”
狗的男主人气冲冲过来,指着她骂道:“这狗是我儿子,你踢它干嘛?!”徐女士说:“狗吓着我家孩子了,你们好歹把狗绳拴上,能不能有点素质?”
对方听了这话,马上就掐着她的脖子,把徐女士按在车的前引擎盖上,挥起拳头打她,扇她耳光,打她的头,孩子在旁边吓得大哭。
据徐女士描述,男子在第一次打完她后,走的时候还骂着:“一看你就是外地人,你们这些外地人都给我滚开杭州,还想惹我本地人,也不看看你们几斤几两……”徐女士害怕吓着孩子,想着赶紧带他们逃离这里。
但等他们刚转过身准备走的时候,男子又再次冲过来跟她发生争执,随即又动起手来。这次,男子直接把她按在地上打,“我的两个孩子就在旁边看着,当着我3岁女儿的面,他骑在我的身上左右挥拳,边殴打边骂,用力扇我耳光,用拳头猛力捶打我的头部和面部。”
“当时孩子站在旁边,女儿已被吓到狂跳脚,儿子被吓得束手无策,女儿一直在那里哇哇大哭。我只是心疼我的孩子在那一刻是多么绝望和害怕啊。”
等男子停手后,徐女士赶紧叫6岁的儿子上楼把家里人叫了下来,然后问邻居借了手机报了警。
无名指骨折 全身多处挫伤
当天晚上,徐女士去了医院,拍了片子,她的无名指骨折了,全身多处挫伤。徐女士说,医生说她的手指即使好了,也可能畸形,丧失部分功能。
网友评论
案件结果
11月6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肇事者已被刑拘。
律师说法
伍正龙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打人的狗主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出门遛狗不束狗链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明确了动物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且在饲养过程中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另外,杭州市于1996年施行的《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余杭区相关主管部门在《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最为符合余杭区实际情况的《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六款重申,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结合本案情况,案发当天,狗主人出门遛狗时没有给狗束犬链,且任由小狗四处乱窜,完全没有对犬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一旦因此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狗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应的被侵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另外,本案中虽然没有因为小狗咬人等给徐女士及其儿女造成实质的人身损害,但从多方观察来看,孩子面对小狗胡乱冲撞吓得四处闪躲,在事发之后多次出现走神、害怕等不良情绪,若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话,徐女士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狗主人动手殴打他人的问题
本案中,狗主人将徐女士殴打至左手无名指骨折,且可能终身畸形或丧失部分功能,很大程度上已经构成轻伤,具体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若最终徐女士能够构成轻伤,则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控告狗主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究其刑事责任,狗主人将其殴打至轻伤且殴打过程激烈、情节性质恶劣,更对其儿女的心灵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狗主人的行为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且刑事犯罪的记录将伴其终身,对其将来的就业、子女的培养都将产生无法估量的不良后果。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若徐女士要申请民事赔偿,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赔偿。
若最终徐女士未能构成轻伤,则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来追究其责任。
近年来,城市养狗越来越普遍,遛狗成为街头的常态,拴绳的、不拴绳的在街头随处可见。因养狗发生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文明养狗,这样才能体现出对狗狗真正的爱。
来源:央视新闻
打官司 找阿律
400-010-5999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