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辙,后世之鉴。明朝关于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抚今追昔,我们应从明朝的那些尘封已久的故事和文字中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第一、监督权独立于行政权。我国的民主建设进行了那么多年,应当说是大有成效了,但现在的行政体制中还仍有昔日的影子。虽然我们的司法监督是独立了(一定程度上也是流于形式的),但党委和政府条线的监督部门还是听命于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一直不是很顺畅。
第二、决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监督权。宦官和锦衣卫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监督,这是明朝贪污腐败的最根本的根源。无数事实证明,绝对的权力只会带来绝对的腐败。古来如此,今亦如此,中国如此,外邦亦如此。
第三、法责相适。明朝贪污腐败的根源之一,就是对贪污腐败的量刑定的过于严厉,这是非常具有讽刺意义的。前文已经说过,过于严厉的惩罚只会对一部分人产生震慑效果,但法律面对的是社会体系中的每一个人,调整的是广泛的社会关系。如果法律只对一部分人起作用,那么很明显就是失之偏颇了。在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上,数量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但其手段、性质、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本人的退赔程度无疑都应成为惩罚和量刑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一味地靠严厉的打击,很可能会像明朝一样,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体系,作用一时,为害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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