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临桂公安局二塘派出所在对辖区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石某在二塘派出所前期勒令整改收回旅馆登记系统未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收取房费获利。

经查证石某登记的账本及旅馆在住客人的情况后将石某带回所内进行调查询问,石某就自己未经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二塘派出所对石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对擅自经营的旅馆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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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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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兴业公安、柳州百事通、网络、每日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