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今天印发《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岛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按照《通知》,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车辆看管费。对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当事人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第三方协助消除违法状态,所需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协议予以确定。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由于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期间发生的货物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当事人应缴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吨(立方米)/天(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超限检测站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18〕34号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黄岛区发改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规定,为规范我市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车辆看管费。

二、对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当事人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第三方协助消除违法状态,所需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协议予以确定。

三、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由于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期间发生的货物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当事人应缴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吨(立方米).天(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

四、超限检测站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0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记者 李岳锋)

编辑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