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19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发布了《关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强化省内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 通知结合我省非洲猪瘟疫情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省内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
种猪和仔猪的调运
1. 种猪调运。
凡疫情县以内的区域,且属于省畜牧水产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湘牧渔发〔2018〕68号)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可在省内调运种猪,调出种猪的养殖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落地监管等措施。
凡疫情县以外的区域的,且不属于湘牧渔发〔2018〕68号附件的生猪养殖场调出种猪场、规模场种猪调运,养殖场不受规模限制,但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和落地监管措施按照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规模猪场和种猪场种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8〕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仔猪调运。
疫情县以外的区域,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均可在省内调运仔猪,仔猪转场或代养的每场次不少于1000 头。仔猪调运、转场的监管措施,按湘牧渔发〔2018〕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屠宰用生猪的调运
凡省内有2个以上(含2个)县市州发生疫情并在解除封锁前的市州,疫情县以外的区域和解除疫情封锁后的市州,用于屠宰的生猪均可在本市州内调运,跨市州则需采取“点对点”调运方式。
第一批“点对点”的企业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有关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函》执行。根据省内疫情发生和封锁解除等因素,养殖企业可以继续申报“点对点”调运资格。
(一)申请跨市州调运生猪的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规模养殖场(不含公司加农户)当前压栏生猪2万头以上;
2. 本市州内无大型生猪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屠宰能力严重不足;
3. 养殖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4. 具有较高的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接受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5. 调运生猪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 所调运生猪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方可调运,采样检测要求为:养殖场在生猪出栏前15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对每个待出栏圈随机采集2头(每批次采集总数不足5头的,采集5头)生猪血液样品,送有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
7.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的监督和采样检测工作,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调运生猪带来的疫病危害负责。
(二)接收跨市州调运的屠宰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应当是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A类生猪屠宰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并通过ISO22000认证;
2. 年设计屠宰生猪100万头以上,在过去3年内在接受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3. 采样检测要求:生猪到达屠宰场后24小时以内,按来源场分批屠宰,屠宰场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对每批次临时储血槽的血液随机采集5份样品,送有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全部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方可允许准许相关产品上市销售。
生猪产品的调运
省内生猪产品的调运,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 29 号)的要求执行,在准许调运的范围内,各地不得各自为政,过度封锁,对来自省内生猪产品调运设置条件障碍,影响市场供应。
从事生猪调运的车辆和运输要求
1. 严格运输车辆及路线:生猪承运车辆须已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车辆“点对点”行驶路线严格按照申报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
2. 严格运输途中的要求: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及废弃物、污染物、包装材料,不得冲洗运输车辆,到达屠宰场后应当将有关情况立即反馈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环节清洗消毒均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当即取消该车辆承运资格。运输途中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途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就地处置,不得继续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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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湖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余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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