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因突然出现行人,车辆躲闪不及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当场死亡,防护栏损坏,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担?

事件经过

行人走上高速路,被撞身亡也要担责

2014年5月20日中午,胡星驾车在某高速公路行驶时,前方突然出现一名行人,胡星因车速较快,来不及闪躲,在撞上行人后又与路边的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高速公路防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胡星与该行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找到死者家属,双方协商赔偿

经鉴定,被撞身亡的行人为陈寒。此次事故中的驾驶员胡星并非事故车的车主,他是借了朋友罗恒的车外出办事途中出的事故。

由于涉及车辆、公路损毁等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车主罗恒与陈寒家人取得联系,希望对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一半的赔偿责任。双方经多次沟通无果,罗恒将陈寒的五名亲属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主张的损失共计105200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车辆损失、公路毁损等所有财产损失526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家属认赔,但称额度太高

法院庭审过程中,陈寒的五名亲属对发生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几人认为罗恒的各项赔偿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罗恒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万元和不计免赔是事实。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理赔罗恒共计47100元,罗恒与陈寒亲属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保险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请法院依法驳回罗恒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扣除保险赔偿后再算赔偿比例

法院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扣除保险公司对罗恒已理赔款共47100元,罗恒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55100元,结合本次交通事故陈寒亦负同等责任,陈寒的财产继承人即陈寒的五名亲属应赔偿罗恒损失27550元。

保险公司与罗恒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与罗恒和陈寒亲属之间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对罗恒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陈寒五名亲属赔付罗恒275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来源: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小知识

行人上高速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后,不光自身容易发生危险,还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甚至是多车事故。

对于司机来说,如果在高速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呢?

1. 如果是在应急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通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如果司机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通常是司机与行人各承担一半。

3. 如果司机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后果就会严重很多,具体需要视情况而定。

确定责任后,应该如何赔偿呢?

一般来说,行人上高速本身就是过错,所以一般都不是汽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是完全无辜的,司机就不需要赔偿,并且保险公司还会在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

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理呢?

在高速公路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通常按照以下步骤处理:第一步是停车,随后保护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设立警示标志。

| 责编:凌致远,编校: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