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甬国资产[2018]32号《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批复》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公司与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旅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成交价为3,966,789,700.00元,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成交价的30%、20%、30%、20%分4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宁波富达重大资产出售挂牌结果及签订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公告》(临2018-051号)。

根据协议的约定,城旅公司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司足额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即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20%,人民币(小写)793,357,94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亿玖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并在向公司支付上述转让价款的同时,应同时向公司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包含该期转让价款)自上一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含当日)至该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当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经核算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小写)25,282,994.97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贰拾捌万贰仟玖佰玖拾肆元玖角柒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城旅公司支付的上述第二期转让价款及相应利息。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