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时,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其实这不是一份全新的文件,早在1996年,中央就曾出台《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工作条例【试行】》。

时隔十年,前后两版的《条例》从格式体例到具体内容变化颇大。

新版《条例》明确了党委书记的权力。比如,10年前规定: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新版《条例》则规定,上述的文件,只能由书记签发。不再有“委托”这一说。而且这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位人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从省委的层面看,“一正两副”的格局已经延续多年。当时中央推行“减副”,力度不小,效果也不错。这个成果经过2016年印发的《条例》正式确定下来,但不仅指省委,还有市县级。

2名副书记,一名同时担任政府正职,因此他主要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另一名部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则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正常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加起来3名。

那么,常委班子得要什么规模呢?

《条例》给常委会定性: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同时,还给常委会名额做出了具体规定: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级为9至11人。

这10多人的常委班子管什么呢?

《条例》规定: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也就是说:一方面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对不属于自己分管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上级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成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