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也就是我们说的公有住房,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但是这些公房的所有权是不同的,有的公房是:由政府接管的,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还有的公房是单位自管房,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住房。除了这两个之外,还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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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是这里所说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人”,而很多人住的公房其实都是租来的。那对于公房遇上拆迁能否拿到补偿的问题,得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公房承租人选择自己购买了该房屋的,在买完之后可以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公房承租人已经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均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则在变更后面临征收的,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

第三,公房承租人虽然已经去世了,但是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没有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那双方的租赁合同就已经由于承租人死亡而终止了。但是依照相关的规定,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而享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实践中有当事人向我们咨询说自己住的公房被强拆了,问我们能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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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指公房承租人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了公房租赁权,然后通过长期缴纳房租使用和占有该房屋,合法的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这时候我们可以认为公房承租人的地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导致公房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所以公房承租人也有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所以公房拆迁并不是一定都拿不到补偿的,要自己分析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条件,在受到不平等对待的时候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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