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经济报记者 耿文博)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中心共同策划开展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结果揭晓,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入选。

据悉,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102.44吨废碱液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处置,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兴化段,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分别导致靖江市、兴化市部分地区饮用水源一度中断取水。

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实施倾倒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刑期最高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6万元。江苏省政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责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原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法制办代表省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讼请求,海德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为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最高法院在推荐语中写道,该案系两办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首例作出生效判决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于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