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诸侯王的政治地位,与西汉景帝、武帝以后的情况大体相同。西汉初年,诸侯王具有治国治民的权力,因而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汉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以后,始“令诸侯王不得治民”汉武帝以后,又采取了一系列削弱诸侯王势力的措施,有时以相主治民,有时以内史主治民,诸侯王的政治地位更是落千丈。
同样,终东汉之世,从来也没有赋予诸侯王治国治民的权力和职责。对此,三国时的诸葛恪曾经明确指出:“自光武以来,诸王有别,惟得自娱于宫内,不得临民干与政事。其与交通,皆有重禁。”这种说法,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因为有所谓“不得临民干与政事”的规定,所以东汉的诸侯王亦多滞留京师,久不就国。

例如,汉光武帝子刘焉,建武十五年(39年)即晋封为王,建武三十年徙封中山王,但长期留居京师,一直到汉明帝永平二年(59年)冬才奉诏就中山;汉明帝子刘羡,永平三年始封广平王,历明帝、章帝两朝,前后留居京师28年;汉明帝子刘恭,永平十五年封巨鹿王,章帝又先后徙封江陵王、六安王,一直到汉章帝死后徙封彭城王时始就国,前后留居京师16年。
汉章帝子刘庆,建初七((82年)封清河王,至汉殇帝延平元年(106年)始就国,前后留居京师24年。一般说来,东汉诸侯王中的就国者,大多数都是因为新帝即位后由于同新帝关系相对疏远才离开京师的。汉和帝即位后乐成王刘党始就国,汉殇帝即位后清河王刘庆、河间王刘开、常山王刘章始就国,就是这样的例子。

除不得治国治民外,东汉的诸侯王也没有任免王国官员的权力。据《后汉书·章八王传·清河王传》记载:“中傅卫诉私为臧盗千余万,诏使案理之,并责庆不举之状,庆曰:‘诉以师傅之尊,选自圣朝,臣愚唯知言从事听,不甚有所纠察。’帝嘉其对,悉以臧财赐庆。”所谓“选自圣朝”,即说明王国官员是由朝廷任命的。东汉时期,诸侯王国的主要官员是傅和相。
汉景帝时改王国丞相为相,汉成帝时改太傅为傅,东汉因袭不改《后汉书·百官志》云:“皇子封王,其郡为国,每置傅一人,相人,皆两千石。本注曰:傅主导王以善,礼如师,不臣也。相如太守。有长史,如郡丞。”东汉河北诸王国傅、相见于文献记载者,《后汉书·明八王列传》有中山简王傅、乐成国相。

《章八王传》有清河王傅杨伦、河间王傅、勃海王傅、清河王中傅卫诉,河间相沈景、清河相谢暠、勃海国相,《刘虞传》有甘陵相刘虞、中山相张纯,《刘矩传》有常山相刘矩,《向栩传》有赵相向栩,《戴封传》有中山相戴封等。傅的主要职责是训导诸侯王。河间王刘政“不奉法宪”,河间相沈景到任后就曾指责王傅“诸君空受爵禄,而无训导之意”。相除了主持王国行政事务以外,也有辅导国王和举报国王不法的职责。
例如:乐成王刘党“急刻不遵法度”,“缢杀内侍三人”。永平七年国相即举奏朝廷,和帝下诏削乐成东光、翱二县。又如,济北王子刘苌被立为乐成王以后,“到国数月,愆过累积,冀州刺史与国相举奏苌罪至不道。”国王有过,也往往罪及傅、相。勃海王刘悝因被诬自杀,傅、相以下,即“以辅导王不忠,悉伏诛”。除傅、相以外,王国重要官员还有中尉、内史、郎中令、仆等。

据《后汉书·百官志》:“中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职如郡都尉,主盗贼。郎中令一人,仆一人,皆千石。本注曰:郎中令掌王大夫、郎中宿卫,官如光禄勋。自省少府,职皆并焉。仆主车及驭,如太仆。”这些官员的职掌,与西汉时期大致相同,但俸禄则与西汉略减。其中,中尉、内史似乎不是常置。
据《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则王国之中尉与郡之都尉当同时被罢。另外,东汉王国一直由相主治民,则内史亦当减省。《后汉书·清河王庆传》称:和帝永元十六年,“诸王就国,邓太后特听清河王置中尉、内史”。因为清河王刘庆系废太子,又与汉和帝关系密切,所以才被允许特置中尉、内史。这说明,王国中尉、内史的设置并不是经常的和普遍的。
王国官员,还有中大夫、郎中等。《后汉书·清河王庆传》“以宋衍等并为清河中大夫。”李贤注引《续汉志》云:“中大夫,秩六百石,无员,掌奉王使至京师。”同传又载,清河王母“孝德后异母弟次及达生二人,诸子九人,皆为清河国郎中”。这说明,中大夫、郎中可以同时由数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