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茂某、蒋海某等3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除被告人常某辉因病中止审理外,其余36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左右,被告人蒋茂某到临汾市浮山县承包劳务,以家族、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蒋海某、蒋某等大量重庆、四川籍务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基本垄断了二峰山矿区“九证十八口”在内的劳务市场,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维系、巩固组织运转、发展,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蒋茂某在担任浮山县信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蒋茂某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40余名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