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三种情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报销员工出差费,取得高铁车票;销售人员参加展会,取得代理公司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非电子普通发票);优秀员工的旅游费,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问以上三种情形,我公司是否都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019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三》问题六“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答中明确: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019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问题七“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答中明确: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公司报销员工出差费可凭高铁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销售人员参加展会取得的代理公司开具的旅客运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非电子普通发票)不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优秀员工的旅游费用,属于购进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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