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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中很多人以为古代升堂是击鼓喊冤,县官升堂,衙役威武,传唤被告,当堂审理。事实上古代告状并非那么简单,古代告状和现在一样,有一定的程序,首先是要起诉,官府受理后,开始审判,最后执行。各个环节都要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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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告状,也就是现在的起诉,且必须有诉状。民有冤屈,先赴县衙门击鼓告状,但遇细微小事,古时一般不准随便击鼓,若动辄击鼓喊冤,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击鼓后,由值班衙役先了解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

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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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是审判。古称“断狱”,或者“断案”。古代审案、断案多以纠问式,一般重视被告口供(招认)而定罪,但并不排除人证、物证、书证、勘验等证据。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罪与非罪。

县衙受理词状后,对轻微刑案,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传唤不到则予以拘提。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立即拘提。传唤的对象,除原被告外,还有证人和四邻。案件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暂时“羁押”。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可“取保候审”。对答、杖罪以下重病囚犯,也可“保外就医”,待病愈后再依律断决。地方发生盗贼及伤害犯罪者,即告随近官府,县级有逮捕权,如罪犯逃亡,邻州、邻县可协缉或通缉。如果遇反抗拘捕,法律允许捕者“格杀之”。清代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即相当今逮捕证),对重大案件的罪犯,须在一月内捕获归案,否则谓之失职,并视情况给一定处罚。

在审判方式也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在判刑方面,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二是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业师者、有恩仇嫌者、本部主管官者,皆须回避。三是要据律断案,不能故意或误失人人罪,否则按情节处罚。四是审理期限,秦已规定有结案期限,唐宋也规定实行“三限”,大事40日,中事20日,小事10 日,其它易决案件不过3 日。五是依状断狱,不得在本状之外别求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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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是执行。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如流刑有2至3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到该官府行刑。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不能稽留,延迟一日要笞30,3日加一等。死刑在复奏批下后,过期执行的,一日杖100,二日加一等;未满而执行的,处徒刑一年。此外,自汉以后渐发展成秋冬行刑制,唐代以后,还规定有禁刑日,不行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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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古代升堂断案的程序也是相当复杂的,和现代的司法程序类似,不是某些影视剧里演的,县官一挥惊堂木,便草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