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小米科技八位创始人,在银谷大厦的办公室,共饮小米粥,号外曰,小米加步枪,兄弟们开干闹革命。按道上的规矩,这算是饮血为盟了,只可惜,在小米大起大落的八年之后,周光平,连同黄江吉,一起在热热闹闹的欢送大会上,被礼送出境了。
其实,从2015、2016年小米遭遇供应链危机、出货量剧减、新品延迟发布、技术落后客户体验遇冷等一系列周期性打击时,周光平就由主管研发和供应链,被调整至虚位:首席科学家,脱离事权了。
后来,腾讯深网出了一篇“小米重生”的文章,历数了周光平在小米危难低谷中的种种过失,和归因到周身上的应付责任,旁观者或许也就明白了,是时候,找个担责的人出来。那么,为什么是周光平?
我们都不在其中,难以全面客观和真实了解,对小米危局中的谁是谁非,仅能从企业观察角度,给出旁观者的解读,解读的基本原理是:绩效为王!
其一:财务绩效。小米在2015、2016,确实因为研发和供应链的问题,导致没有旗舰新品对打市场,新品落后潮流等客观的经营困境,出货量、营收等指标大幅下滑,财务报表一度很难看。而主管这两块业务的,就是周光平本人,这是推卸不了的。单从结果上看,这条理由,足够让周光平下课走人。可是,雷军作为创始人和主要股东,没有立即出手,可能还别的考虑。
其二:管理绩效。雷军主导的小米,把握住了智能手机行业的风口,在资金、模式、产品、人才和市场的多重因素推动下,创造了不可一世的“小米神话”,品牌号召力和行业地位,已经不再是创业初期的名不见经传的晚辈了。在招人这方面,2014年左右的小米,应该已经是人才趋之若鹜的大好公司了。那么,为什么在人才团队、资金实力应该最好的时期,出了供应链的问题、出了研发的问题呢?非常可能的原因是:主管供应链和研发的主要领导,市场反应慢了,整合力下降了,战斗力减弱了,能力不匹配了,开始居功自傲、不思进取了。
其三:行为绩效。周光平实际年龄多少,不得而知,进小米前有着辉煌的地位,进小米后又一起创造了小米奇迹,这种巨大光环,难免会产生不尊重同僚、不友好客户、甚至压制团队年轻人的唯我独尊的心态偏差。网上流传的一些负面消息、事件等等,虽然难辨真伪,甚至有杜撰猜测的嫌疑,但是,作为一员战功卓著的创始老将,很可能是在平时说话、做事上,没有顾忌别人感受,伤害了客户,影响了团队,破坏了内外部环境的和合之气。
没有企业家不重视绩效结果的,绩效为王!不管是创业元老,还是职场精英;不管是企业股东,还是团队合伙,如果在公司业绩结果面前,拿不出像样的成果,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那么,对于老板和投资人而言,就只有最后一条风控杀手锏了:下课走人!
这不是老板的逻辑,这是商业的逻辑,也是投资的逻辑。问题是,怎么个走法?
套现离场,礼送出境
雷军毕竟是科班出身的有学问的人,在拿捏人事问题上,自然不会处理的太鲁莽和犹豫不决。在对待周光平的事情上,原则和节奏都把握的恰到好处。
原则上:庸才不能用、团队不能乱,士气不能丢,名声不能坏。
步骤:解职下枪—闲职供养—回购股份—套现离场—给面子保全名声—欢送会
2018年4月27日,雷军发了内部信,宣布周光平和黄江吉两位创始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小米感谢他们的贡献。晚上开了欢送会,其乐融融,做了荣退的场面,恭送两位创始人开心离开小米。只是,欢送会上,大家手里拿的只是鲜花和金人,没了那碗信誓旦旦、创业维艰的“小米粥”。
经年之后,小米,再无周光平。
对于类似情形,我们通常建议:
1)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之间),人力股占大头(80%-90%之间),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2)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鉴于咱们中国人“谈利益,伤感情”的观念,我们建议,合伙人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同一个波段,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然后再做方案落地。
创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才能免因合伙人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想学习更多:hccxy1656
1、提前约定退出机制。
合伙人在创办公司时,需签订合伙人协议。提前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
在协议中,可以约定股权兑现机制,设置股权为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
什么是限制性股权呢?
股权的兑现具有条件,按年兑现或按月兑现,打个比方,A、B、C合伙创业,股比是6:3:1, 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还有10%的股份,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它人是不公平的。
这个时候,可以实行限制性股权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来兑现,我们一起干四年,预估四年企业能够稳健经营。
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兑现25%, C干满一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
2、设定好回购机制及程序
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退出公司后,要退回的股权和退回形式。
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长期的服务于公司赚取的,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3、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但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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