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的审查。因此,只要是被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可以立刻启动这个程序。

刑事诉讼法其实规定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但是人民检察院仍然是有义务对于其是否需要被羁押进行审查的。但是现实中,其实不太可能出现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案件主动进行审查,一般上都是被动的接受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那么谁有权利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仅可以知道那些主体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也能得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个关键,就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最好能够充分说理或者提供一些当事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据。但是实践中,你只是说理肯定不行,纵使你有一万个当事人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办案机关一句话就能给你挡回去,常用话术就是“他跑了怎么办?谁负责?”。所以,千万不要抱着说理的态度去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而是最好能够搜集一些证据证明当事人不需要羁押。这个难度就很大了,实践中,除非你能搜集到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否则这个羁押必要性审查基本上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种程序上救济权利也已经沦为了花瓶。我只办理过一起批捕之后又变更强制措施的, 是一起非吸案件中低层工作人员,在我们积极进行所谓退赔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首先,应该没有法院批捕一说(法院审判阶段如果审查认为需要羁押的会“决定逮捕”);如果是题主笔误,确实是法院决定逮捕的,那么再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就比较困难了(反正我还未见过);

其次,如果是检察机关批捕的,其实自执行逮捕开始就可以申请。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时机要把握好。如果案情没有发生与审查逮捕阶段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千万不要随意申请。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例子是交通肇事罪案件,审查逮捕时确实因各种客观原因(如保险公司未赔付到位)等无法达成和解而作出批捕决定,但随着赔付到位又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属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了;

2.申请要找准部门。原来这项业务是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的,现在由监所检察部门(一般是驻所检察室)负责;

3.材料要整理完善。除了要把申请书写好外,还必须把相关的赔偿协议、支付手续和谅解书作为附件一起提交;

最后,透露个小技巧,其实监所部门也有办案任务和考核指标,如果条件符合的,他们也会尽快办理的。

以上个人看法不一定完全正确,大家如果有更好的见解,也欢迎加关注或在评论区继续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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