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9】0626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19年5月17日之前,针对《问询函》所述问题以书面形式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并进行披露。(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9-010公告)。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由于部分问题的回复仍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司拟延期至2019年5月23日前完成回复并及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