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同性婚姻完成合法化 5月24日起可登记结婚

5月17日下午,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经过朝野激烈表决,跨越了岛内同性婚姻法制化进程的最后一关,使台湾地区的同性婚姻专门法终获通过。

该法案规定,为使得同性别之两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以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特制定本法”。在表决法案中的这一关键条文时,共有75票赞成、22票反对。

依据该法,登记同性婚姻者须年满十八岁、享受等同于异性婚姻者的财产继承权等相应权益。也须和异性婚姻者一样,遵守不能重婚、不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无特殊理由须共同居住等义务。

但和异性婚姻者相比,同性婚姻者主要的权利限缩之处,在于限制了同性婚姻伴侣收养“无血缘子女”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能收养同性婚姻当事人的亲生子女,而不能两人另行收养与双方均无血缘的孩子。

这项法案在今年2月份由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提出草案,在“立法院”完成投票后将在2019年5月24日生效施行。

这部法案获得民进党籍民意代表的多数支持,仅有一人反对;国民党籍民意代表则多数持反对意见,但也有7人赞同。

在法案进行逐条表决时,关于允许同性恋者有权到户政机关“登记结婚”的关键条文表决上,有66人赞成、27人反对。

投票时,台湾“立法院”外有大量群众冒雨关心投票进展,并在议场内的“立法委员”进行发言时,对支持法案通过者给予热烈掌声。

2月22日,在这部法案草案出台之际,台湾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在回答未来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或港澳居民欲建立同性婚姻,是否也能适用这部新法律时,邱垂正回应道:若这部法案草案正式经“立法院”通过后,将会研拟修正台湾与大陆人民、台湾及港澳人民间的同性婚姻的相关配套措施,检视并研议修订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等法规。邱垂正表示,“不可能全世界的同志都能与台湾的同性配偶结婚,却对两岸、台港澳差别对待。”

另据台湾《联合报》2月份报道,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在被问及大陆官方未来是否会承认台湾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时,安峰山并未直接正面回应,而是建议媒体向大陆有关专业单位咨询。

按照当前两岸法规,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跨境通婚者,须先在大陆民政部门先完成婚姻登记后,将大陆颁给的结婚证等文件经司法文书验证程序发往台湾。此后,台湾“移民署”才会签发一种特别签注,准许两岸婚姻中的大陆配偶能够以结婚为目的入境台湾,并依据这种特别签注,与台籍配偶在台湾户政部门完成两人在台的婚姻登记手续。

因此,一旦台湾行政部门率先单方面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未来涉及两岸跨境同性婚姻的登记流程,也难以依照现行两岸婚姻登记“先大陆、后台湾”的模式办理。不过,在两岸公权力部门交往协商机制目前停摆的情况下,台湾和大陆方面要达成面对这一新情况的共识尚须时日。

5月17日通过”二读”的这部同性婚姻法律草案名称特殊,仅中性地订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而规避了“同性婚姻法”“同性配偶法”“同性伴侣法”等正面强调同性婚姻或伴侣概念的法律名称,以图降低对社会保守人士的冲击和刺激。

此外,这一法案名称的出处,也说明了此次台湾出台同性婚姻专法,是依照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做出“释宪”决定,要求在两年之内,完成保障同性婚姻权利的修法或新法制定。

这部同性婚姻新法共涵27条,分别就立法目的、同性婚姻关系的定义、成立婚姻关系的前提、履行何种义务和享受何种权利等问题进行规范。

同性婚姻的大部分权利与义务和异性伴侣一致,结婚后也互相负有同居、料理日常家务、承担家庭支出等义务,也能享受与异性婚姻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医疗权等权利。双方也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但在近亲结婚的规范上略有放宽,只规定“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而规范异性婚姻的台湾《民法》则规定“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

然而, 与异性伴侣不同的是,同性伴侣的收养权利则大为受限,只准许同性婚姻伴侣收养其中一方的亲生子女,以保障同性关系一方亲生子女之权益。

立法说明中提及:鉴于同性婚姻系之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营生活的事实,为保障同性关系之一方亲生子女之权益,应许他方得为继亲收养。

但立法说明文字也写道,应由社工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并经法院认可,依个案来判断这样的收养,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如同性关系中的一方收养另一方子女后,其与收养子女间的关系,则与婚生子女相同。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发布的“释字第748号”判定,由于台湾《民法》的婚姻条款并未将同性婚姻关系囊括在内,因而与“宪法”关于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保障人民平等权的规定相违背。

基于此,“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要求相关机构应在两年内依“大法官”的上述解释,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如果未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台湾《民法》的相关章节则自2019年5月24日起,自动适用于同性伴侣。

在这项承认同性婚姻权利的“释宪案”通过后,台湾立法部门本应依据“大法官”的这一解释,继续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进程。

但2018年11月24日,在与台湾“九合一”选举同时举行的数项同性恋议题公投中,反对同性婚姻的民气也浮出水面,包括要求学校规范教材内实施介绍同性恋的“性别平等教育”、是否同意在《民法》中保障同性婚姻权利等提案都遭到否决。

而反对同性恋权益入法的保守派团体提出的提案,包括要求《民法》关于婚姻的定义应维持一男一女的结合、要求在各个教育阶段不能对学生实施“同志教育”等,均以超过六成的赞同率通过。

另一带有折衷色彩的方案:即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则以58%的支持率获得台湾民意认同。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和民意公投的博弈过程,台湾当局才以另立专门新法、而避免触碰修改现行《民法》的方式,处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但新法中的同性婚姻权利和义务,大部分都仍准用《民法》关于婚姻的有关规定。

尽管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已实质性完成,但最支持同性婚姻权益的阵营仍认为,这种另立专法、而非修改民法关于婚姻规定的作法,本质上仍是一种歧视性行为。

此外,台湾同运团体“同志咨询热线”也表示,草案内容也没有规范跨国伴侣、人工生殖等问题,预期这些议题还将引发后续讨论。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则指出,由于台湾的代理孕母并未合法化。因此同性伴侣若要小孩,还必须花费高额金钱和时间成本,出境委托代理孕母。另外,台湾虽有规范试管婴儿的《人工生殖法》,但适用条件严苛,除了当事人必须是夫妻之外,还需要符合“一方诊断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遗传性疾病,或有医学正当理由者”等条件。“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理事长许秀雯建议,未来应该将因同性恋婚姻产生的“社会性不孕”,也纳入《人工生殖法》的准许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