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3)产品户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

6)《业务授权委托书》;

7)《传真交易协议书》;

8)《预留印鉴卡》;

9)《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0)《资金划转告知书》;

11)《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产品合同文本的复印;

14)托管协议(如产品合同中无托管人公章,则需);

15)机构关于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基协出具);

16)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产品户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签字/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资者。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55867733185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联系人:芦银洁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2)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 期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 号公元国际大厦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电话:4000216088

(四)注册登记机构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胜华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