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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392,000】元及违约金【4,34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避免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及减少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相关规定,公司请求查封、冻结四被告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6,740,500元的财产。该案已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详见2019年3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9年3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发了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740,500元财产。

2019年5月上旬,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龙岗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请求龙岗法院判决其与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的《关于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补充协议》)无效,同时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本次收到《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及确认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增资补充协议》第3.2条约定回购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3.509%股权份额,该份额为原告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回购价格按照《增资补充协议》3.2条约定公式计算:回购价格=1,800万元+1,800万元×10%×(投资款实际支付日到股权回购日天数/365),其中实际投资款支付日为2016年9月1日,股权回购日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3,996,712.30元,若四被告支付回购价款的实际日期早于或晚于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款实际支付日计算。四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全部股权回购款,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回购款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

(二)四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回购款后,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四被告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对第一条所述回购款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四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外,还应以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23,996,712.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8月28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且原告有权就该股权回购款、违约金及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延迟履行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被告有权就此项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对(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案本诉及反诉一并调解,原被告确认《关于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增资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全部款项后,原被告基于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即告结清,原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9年5月24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经过各方的积极沟通,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本次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取决于四被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的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调解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