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实为解除代持关系,不是实质性的权益变动,也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4年12月22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文峰集团”) 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协议签署后,文峰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文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陆永敏支付人民币86,300万元,用于陆永敏向文峰集团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后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认定并经文峰集团和陆永敏一致确认,陆永敏通过上述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并持有文峰股份14.88%股权其实质上是以陆永敏个人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

文峰股份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一季度报告、(2016年、2017年、2018年)中报、(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季度报告以及相关的临时公告中都如实披露该股份代持事项。

2019年6月10日,文峰集团与陆永敏女士协商一致同意以协议转让的形式将陆永敏代持的文峰股份14.88%股权返还给文峰集团,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15年3月23日,文峰股份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2014年度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5股,陆永敏代持股数相应的由11,000万股变更为27,500万股。)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陆永敏女士

住 所: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

身份证号:3206261965********

受让方(乙方):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薛健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 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0643G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类产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275,000,000股股份(占文峰股份股本总数的14.88%)(简称:目标股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上述股权。

3、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等同于此前乙方向甲方转让目标股权的价格,即人民币86350.00万元(大写:捌亿陆仟叁佰伍拾万元)。

鉴于目标股权系甲方以甲方名义代乙方持有的股权,其实质上属于乙方所有,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无需向甲方实际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

4、税费:

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

5、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前,文峰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37.59%股权,其中:文峰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19,72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71%;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88%。陆永敏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0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文峰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94,724,56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7.59%,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徐长江先生持有文峰集团30%的股权,其还直接持有本公司0.18%的股权(3,283,165股),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永敏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03%。陆永敏不再代文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不再跟文峰集团及徐长江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实为文峰集团清理代持账户,解除代持关系,不是实质性的权益变动,也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