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增加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有关方面建议,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据此,草案二审稿修改指出:一是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二是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一是增加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是增加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出修改:一是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二是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具体办法修改为由“国务院制定”。(完)

(责任编辑: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