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铜仁市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罗祥斌利用担任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省内14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药品GMP认证、药品文号转移、药品试点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申请、药品企业并购申请、提供企业无生产假药和其他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92.4万元。罗祥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罗祥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罗祥斌退缴了全部赃款,庭审中,罗祥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铜仁市中院决定对罗祥斌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罗祥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罗祥斌犯受贿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二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祥斌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近日,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规定,省高院裁定驳回罗祥斌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