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6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1号瑞斯康达大厦A2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磊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副董事长朱春城先生、独立董事黄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郝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曙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财务负责人于洪波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元器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都伟、韩晶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