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

,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543.3万余元,贪污60万元

,在京口法院受审一事。

汪某

被判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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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机关查明,2000年到2016年春节间,被告人汪某利用先后担任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供销公司供应部副经理、经理、供销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原材料采购、货款结算过程中,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近三百七十万元,以及二十三万美元,劳力士手表一块、柏森家具及红木家具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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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法院刑庭庭长 李俊:

那么受贿的金额有些被他花销掉了,有些他用于一部分投资,判决生效以后我们进入执行阶段,对他名下的一些财产去向还要进一步采取其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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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间,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300吨甲醇违规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十万元。2018年7月20号,汪某被京口区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并留置。在调查期间,被告人

汪某

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及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

汪某

近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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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们警示和教育的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时贪念酿成的苦果还是要自己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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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法院裁定,扣押于京口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中二十万元发还给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余下二十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233575.19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51768元继续追缴,并发还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镇江民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