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02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后,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