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两罝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小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釆用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小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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