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济南槐荫警方通报了7月11日济南一小区发生的“天降菜刀”案件。最终,因感情纠葛将菜刀扔出窗外的嫌疑人葛某被刑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待案件进一步处理。

我们注意到,在事情发生后,警方就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介入。最初的通报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进行调查,而在昨天的通报中,涉嫌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两个罪名的前后变化,一方面自然是警方侦查有了重大进展,另一方面,也是从更严苛的层面把握了“高空坠物”的社会危害性。

依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旦成立,则最低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量刑的标准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疑对犯罪人的处罚更重。寻衅滋事作为刑法中的一个兜底性罪名,保护的主要是公共秩序,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有故意伤害等行为,则需要按照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该案中,葛某侵犯的已经不是公共秩序这么简单,而是威胁到了小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也应该得到更严厉的追责。

随着城市发展和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因高空坠物造成的悲剧也屡见不鲜,就在济南的事情发生期间,国内多地也发生了因为高空坠物致伤致死的案例。

高空坠物的危害性有多大?有媒体做过实验:一颗四厘米的铁钉从18楼高空抛下,能插入颅骨;一个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一枚西红柿从5楼扔下,可击碎0.5厘米厚的玻璃。

与此同时,我们在针对此类事件的处置特别是责任追究方面却一直有些捉襟见肘。通常来讲,发生高空坠物,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即在无法确信坠物的具体责任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很多时候的取证难,确认责任人难,使得大部分对此实际上没有责任的业户最终也不得不为事故买单,这也让这一规定受到部分公众的指责。

而能够确认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仅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民事责任则可能失之于轻。如济南市槐荫区的例子,刀子落下并没有造成任何群众财产和生命健康的损害,导致葛某可能就不存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但是,事件本身的“危险性”却已经足够让所有居住在小区的人很现实的感知到,如不严加处置,则将公共利益置于裸奔的状态。

很庆幸的是,这次槐荫警方反应迅速,并及时综合案件情况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对对方采取了刑拘的措施,让这一“危险犯”正面遇到了刑法的严厉追责。这对于警示高层业户,确保居民安全,以及类似案件将来的处置都开了一个好头。

(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