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的网约车,线下揽客算不算非法营运?今年2月,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遵赤高速习水土城收费站查处一起网约车非法营运案件,对该车处以 3 万元罚款,不料被司机起诉。7 月 24 日,根据管辖权限,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播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处罚合法,驳回司机起诉。据悉,这也是贵州省首例因网约车线下揽客引发的行政官司。

案件始末:线下揽客被罚3 万元

原告方徐王波,系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人。今年 1 月,徐王波在安徽某科技公司四川泸州分公司登记注册,成为一名合法的网约车司机,并取得相关资格证。

2 月 18 日,徐王波在泸州城区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以每人 100 元的车费,搭乘刘某等 5 名乘客,前往丹桂镇。不料,在从遵赤高速习水土城收费站出站时,徐王波被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 " 执法局 ")查获。经查,徐王波并没有取得从泸州至丹桂的专线客车营运许可。执法局经调查后,徐王波因非法营运,于 3 月 15 日被该局处以 3 万元罚款。

司机不服处罚状告执法局

据悉,在缴纳罚款后,徐王波对该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在诉讼中,徐王波还称,自己的车从 2 月 18 日至 3 月 15 日被执法局扣押近 1 个月,该局还应当就此赔偿他 12000 余元损失。

庭审中,徐王波的代理人称,徐王波已取得合法的网约车许可,其载客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执法局却将该车当成黑车来打击处理,明显不合法。

同时,代理人还指出,执法局收集的徐王波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网约车运输资格证等证件,恰恰证明了徐王波的网约车是合法行为。但执法局却将此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称 "《条例》")来处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自相矛盾。

那么,徐王波经登记注册的网约车揽客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庭审中,执法局就此发表了答辩意见。

执法局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 "《办法》")规定,网约车交易应当在网上进行,徐王波只是接受其所登记注册的网络公司平台派单接送客人的驾驶员,本身并不具备线下揽客的资质。执法局出示证据称,当天,徐王波系通过电话直接与乘客线下联系、线下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的方式,与 5 名乘客达成从泸州至丹桂的运输协议,完全没有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交易。此外,其车辆并不具备从泸州至丹桂的专线营运资质,应认定为非法营运无疑。

法院判决:执法局处理合法 驳回司机诉讼请求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举证质证、激烈争辩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下午 17 时左右,审判长就该案当庭作出判决 ;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徐王波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徐王波采取线下巡游揽客的方式从事道路运输服务,已脱离网约车的范畴,其行为同时触犯《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而《条例》作为上位法,法律位阶高于部门规章的《办法》,执法局据此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据悉,该案系贵州省首例因网约车线下揽客引发的行政官司。当天,遵义市多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来旁听了审理。

全媒体记者:罗朝中 苏布祥

总监/罗 智 审核/何潇迪 编辑/罗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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