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2民终1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底,公司全资子公司韶能集团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银岭公司”)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武江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基于合同纠纷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化物流”)等单位,武江区法院对银岭公司的起诉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8年12月7日,银岭公司收到武江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203民初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韶关市银岭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北化维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武江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北化物流(原审被告)与中国北方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8月2日,韶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02民终154号)。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韶关中院经审查及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江区法院(2018)粤0203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江区法院重审。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银岭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对银岭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银岭公司成功追回本次依法索赔的货款及违约金,将对银岭公司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带来积极影响。

目前本案件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银岭公司对货款及违约金收回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2民终154号)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