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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康达尔牧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新实业”)于2019年8月5日收到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41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2019年5月5日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书》,经对牧新实业2019年4月30日检测采样分析,发现牧新实业在生产时雨水排水渠1#内的污水氨氮、化学需氧量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的规定,对牧新实业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牧新实业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高度重视,牧新实业积极采取养殖场所改造、环保车间材料更换、防堵防漏施工修复、专业清污等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计划。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加强对生产环节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未涉及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公司不会因此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情形而被强制退市。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19]41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