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细则中要求:

●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 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 毕业时仍有未撤销的处分,将记入其成长档案。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将做退学处理。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 唯一识别代码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 学校应当从 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 ,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 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建立学籍的 ,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入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后接续学籍。

  •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未建立学籍的 ,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新建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五种情况须注销学籍

查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 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

  • 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

  • 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

  • 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七种情况不允许转学

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 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


  • 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 在休学期间的;


  • 民办学校在籍生欲转往公办学校的(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的;


  • 本省低等级学校向本省高等级学校转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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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

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可作为是否予以接收的依据。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学生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等级或低一等级的学校:

  •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确有转学需求的,必须参加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 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 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

  •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 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 ,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生具有下面五种情况之一的,学校做退学处理:

  •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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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学生尚未撤销处分 将记录记入其成长档案

学校 对个别犯有错误并造成后果的学生 ,可按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 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如果学生在毕业时仍有尚未撤销的处分,学校应将记录记入其成长档案。

记者 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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