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8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29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发行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7南铝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43271.SH)将于2019年8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7南铝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7南铝债

3、发行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43271

5、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37%。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对于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7年8月29日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每张派息额:人民币5.37元(含税)

13、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5.37%

14、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8月29日

15、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6、担保情况:公司控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将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17、信用等级:经新世纪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18、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7南铝债”的票面利率为5.37%,每手“17南铝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28日

2、除息日:2019年8月29日

3、付息日:2019年8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南铝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内,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

联系人:隋冠男

咨询电话:0535-8616188

传真:0535-861623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孙婕、郑文英

电话:021-60933183

传真:021-609369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