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融监管局8月28日发布《P2P网贷行业风险提示函》(下称《提示函》),对P2P网贷行业相关风险进行提示,请P2P网贷出借人谨慎出借,风险自担;敦促P2P网贷借款人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同时称,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只进行了商事登记,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一、无平台通过验收
2016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一年半时间已有超1800多家P2P平台关停并转,经过市场自然的优胜劣汰,截至今年7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已经不足700家。
去年的这个时候,网贷整治办下发了全国性的合规检查标准,如今一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仍没有平台完全通过合规验收,可见备案的难度之大。目前广州部分有条件的P2P平台已经着手开始转型,存量业务慢慢消化。
二、出借人需承担风险
风险提示指出,出借人必须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自行判断风险,并承担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网络借贷平台自融及发布假标(出借人借款前需自行核实标的信息的真假)带来的不能收回出借款的风险。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对自身的出借行为负责,出借前需做好尽职调查。
网络借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在依法形成的借贷关系中不承担对出借人资金损失的赔付责任。无论网络借贷平台及股东背景多么强大(如国企、上市公司背景)也不具备刚性兑付功能,切不可以平台或股东背景等判断投资的安全性。一旦出现假标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出借人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三、
借款人须
还本付息
即使平台关停,借款人依然要还本付息。
如属于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政府不承担出借人损失赔付责任。
根据银监会〔2016〕1号令,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存续不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债务不会因网贷平台停业、失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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