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案由:李女士诉郭女士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李女士

被告:郭女士

第三人:孙先生

李女士律师:易轶、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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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年轻的孙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来到北京共同创业打拼,并相继生下一女一儿,目前均已成年。经过近二十年的打拼,双方创办的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孙先生负责经营管理,李女士掌握公司财务。

2006年左右,郭女士开始担任孙先生的秘书,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来,李女士发现两人可能“有情况”,要求辞退郭女士。孙先生遂安排郭女士辞职,并与其继续保持情人关系。自此以后,孙先生同时兼顾李女士和郭女士两个家庭,两人住所位于同一街道。

后来,郭女士也先后为孙先生生下一儿一女。为奖励郭女士,孙先生出资1000多万元,先后为郭女士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用于投资的新房和一套用于居住的二手房。此后,郭女士一直居住在该二手房内,该房距离李女士的居所直线距离不到一公里,位于同一街道。

2014年左右,双方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孙先生以隔离债务为由,提出与李女士假离婚,双方随后办理了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公司经营状况改善后,李女士提出复婚,孙先生一直拖延,李女士追查后发现孙先生与郭女士同居生活,育下一儿一女,并赠与千万房产的真相。此时,郭女士名下的新房已经出售,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其名下仅有一套二手房。

2016年6月,李女士委托易轶律师、杨帅律师对郭女士提起物权保护纠纷之诉。

办 案 经 过

接受委托后,孙先生的公司面临经营困境,已经资不抵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家理律师第一时间立案,并对郭女士居住的房产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于李女士没有郭女士受赠财产的具体证据,家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十多份调查令,调查孙先生和郭女士名下全部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以及郭女士名下所有房产信息。

此时,郭女士已经将新房出售且李女士提供的线索不准确,家理律师先后数次前往房地产开发商、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物业中心调查新房的具体信息,最终成功调取到预售合同、支付房款、房屋登记转移等证据材料。根据两套房产的购买材料、支付信息,结合孙先生、郭女士的银行流水记录,可以证明二手房的购房款全部来自孙先生。但是购买新房时,孙先生没有直接转账,而是取出现金交给郭女士转存银行支付房款。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家理律师将孙先生取钱的时间、金额与郭女士同期存钱时间、金额进行了比对,举证这些钱来自于孙先生具有高度盖然性,达到了民事案件证据采纳标准。

庭审过程中,面对我方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郭女士提出购房款是自己向孙先生的借款,但是该借款已经归还给孙先生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并提交了其向孙先生或者孙先生公司员工转账的交易记录作为证明。对此,家理律师指出,郭女士与孙先生长期保持非法同居关系,并生下两名子女,借贷之说有悖常理;即使双方构成借贷关系,郭女士自2006年开始无收入,根本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郭女士与孙先生的交易记录频繁混乱,双方处于经济混同状态,孙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李女士同意为郭女士支付购房款等大额支出,郭女士应当返还属于李女士的一半份额,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应当归还李女士600万元钱款。目前,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郭女士仅存的一套房产将被拍卖。

案 件 结 果

郭女士应向李女士返还孙先生为其购买二手房的一半出资款267.5万元;郭女士应向李女士返还孙先生为其购买新房的一半出资款263万元;郭女士应向李女士返还孙先生向其支付的其他钱款44.95万元。

家 理 律 说

夫妻一方婚外有家,不仅会伤害配偶的情感,更会伤害其财产权益。对于情感的伤害,法律能做的弥补比较有限,但是夫妻一方擅自赠送给情人的大额财产,配偶有权追回。本案在同类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配偶追回财产的法律依据何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任一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类案件里,夫妻一方将钱财赠与给第三者,如果赠送的财物价值较小,赠与方有权单独决定,不属于侵犯夫妻平等财产处置权的行为;如果赠送的财物价值较大,按常理即可推断出第三者不是善意第三人,赠与方未经配偶同意的大额赠与行为,侵犯了夫妻平等财产处置权,原配可以向第三者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第二,未直接转账的财产能否被认定。在这类案件中,赠与方有时会选择从本人账户里取出现金,交给第三者存入其账户内,这样从银行流水里就看不出双方存在资金往来,法院认定第三者的入账资金来源于赠与方需要其他证据支持。在本案中,郭女士购买新房的钱财,正是孙先生通过这种方式辗转存入其银行账户内。从郭女士的银行交易信息可以看出,在购房期间其银行账户以现金存款方式先后入账了五笔共计520余万的购房款,单纯从郭女士的银行流水无法证明这笔钱来源于孙先生。在这起诉讼中,我方追加了孙先生作为第三人,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其银行交易信息,其信息显示孙先生同期取出五笔共计520万元现金,每次取出的金额与郭女士存入的金额相同,且孙先生取出时间在前,郭女士存入时间在后,两个时间均在同一天,最终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这五笔出资款来自孙先生具有高度可能性。

第三,第三者提出的“借贷关系”抗辩能否成立。从证据来看,夫妻任一方给付婚外情人大量钱财,用于购买房产和支付其他生活费用,这种行为既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民间借贷。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借款和赠与,均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需要结合转账记录和其他证据来认定。通常来说,如果夫妻俩与情人签署有明确协议约定款项支付的性质或者配偶事后追认,法院可据此下判。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形,夫妻俩与丈夫婚外情人签署协议,约定给予情人一定的金钱补偿,让其断绝婚外情关系;为了让丈夫安心回归家庭,妻子向第三者承诺不再追回丈夫送出的钱财。在这些情形下,如果事后妻子再向法院起诉第三者要追回钱财,法院均不予支持。

在同类型案件中,像李女士这样离婚后才得知详情的配偶不在少数,李女士的态度即是追回丈夫在婚内为情人支付的钱财,其法律依据是孙先生单方赠与大额财物给郭女士,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但是郭女士成为孙先生的情人以后,孙先生借用其银行账户操作生意资金往来,因此两人的资金往来频繁混乱,郭女士银行账户内也有大量资金流向孙先生的银行账户。为了抗辩李女士的诉求,郭女士认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且借款已经归还。为此,我方提交了郭女士自2009年成为孙先生情人后便不再工作,没有收入,从客观上说没有能力偿还借款;鉴于双方存在情人关系,借贷之说不符合常理;孙先生和郭女士间款项存入与转出之间没有规律,不能一一对应,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郭女士向孙先生的转账目的亦不明确。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对方“民间借贷”的抗辩意见,支持了我方诉求。

第四,赠与和“经济混同”是否能够共存。在本案中,郭女士以758万元出售新房,其主张售房款均用于偿还孙先生的债务,但是其提交的借款协议显示郭女士和孙先生同为借款人。对此,我方认为郭女士原系孙先生公司员工,双方成为情人以后,郭女士参与了孙先生的经营活动,双方在经济上处于“混同”状态,郭女士向孙先生或者双方共同债权人转账的行为,无法得出系郭女士偿还孙先生借款的结论。我方的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法院结合孙先生未经妻子同意赠与郭女士大额钱财,以及郭女士与孙先生处于“经济混同”状态,认定郭女士需要返还财物。一审判决下发以后,郭女士提起了上诉,认为赠与和“经济混同”无法共存。

郭女士和孙先生存在“经济混同”的状态,但是这并不妨害认定孙先生赠与郭女士大额财物的事实。“经济混同”是法院依据案件情况推定出来的双方基本的经济状态,如果任一方能够举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双方某部分资金往来系赠与或者借贷,法院亦能够单独对这部分资金进行认定。法院认可了赠与的事实,是因为我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完整地证明了孙先生婚内给予郭女士购房款、生活费的事实,结合双方婚外生子的事实,可推定这些款项系赠与。郭女士主张是民间借贷且借款已经归还,但是一没有提交借款协议、欠条等可以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可以佐证借款事实的存在;二不能将所谓的“还款”和“借款”一一对应,所谓的“还款”指向不明,郭女士无法对每笔付款“偿还”的是哪笔“借款”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因此没有完成借贷关系的举证,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结论和建议

忠诚是对现代婚姻最严肃的考验。婚内出轨常有,但是家外有家并不常见。经常有当事人问我们,法律为什么不惩罚第三者?

这其实涉及到我们如何看待婚内出轨的问题。从我们办案经验来看,绝大多数离婚诉讼都有“出轨”的影子,只是程度不同罢了,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往往不是这些出轨行为,而是婚姻本身的病灶。出轨是婚姻犯病的结果,就像持续高烧、恶性腹泻是病毒感染的结果一样,病灶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介入无济于事。

但是,婚内出轨深入到“家外有家”的地步,这性质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律能够作为的空间很大。在合法配偶和第三者之间,法律坚定地站在了合法配偶这一边,第三者介入情人的生活越深,其面临的法律、财产风险越大。郭女士的经历就是最好的例证,经营风险由婚内出轨者与第三者共担,收益却只有合法配偶才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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