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2019年1月21日,老挝正式颁布实施《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第56/NA号,2018年12月7日)。在《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通过之前,老挝关于商业银行的部门法是2006年12月26日通过的第No.03/NA号《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2006年)”)。在通过并颁行的过去十二年时间内,老挝境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和运营现实情况已发生明显改变,《商业银行法》(2006年)的部分规定已无法适用现实情况,且对部分情况缺乏有效规定。

因此,老挝政府对《商业银行法》(2006年)作出了相应的修订,在2018年12月21日结束的老挝第八届国会第六次常务会议期间,通过了新修订的第56/NA号《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就《商业银行法》(2006年)中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和新增,为老挝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合法合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要求。

一、基本情况

《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对《商业银行法》做出了相应的修订,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共有11部分,分为14章,共包含106个条款,在《商业银行法》(2006年)原7部分共89个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4个部分,新增的条款达41条。

二、具体章节条款的变化和评价

我们针对《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的下列重点章节和条款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一)第一部分 总则

1.概述

本部分共七条,包括目的、商业银行、定义、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政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和国际合作。

2.主要变化

(1)修订

本部分对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商业银行、第三条定义、第四条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政策、第六条适用范围和第七条国际合作进行了修订。

(2)新增

本部分新增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按照以下六项原则进行:

·符合政策、战略、法律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集中统一管理;

·维持商业银行和国家财政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按照老挝央行的批准经营各银行业务;

·要独立经营业务,在法律面前平等;

·以合乎道德、透明的方式提供服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法律评价

《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延续了鼓励和吸引参与老挝商业银行设立和相关业务的政策导向,同时,通过将原有的平等运营业务和独立运营业务整合至新增条款第五条商业银行运营管理原则,保持明确和强调老挝政府通过老挝央行对商业银行实现统一管理和并保证其独立平等地运营。

(二)第二部分 申请批准运营商业银行 ???业务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概述

本部分共二个章节,包括申请成立商业银行和银行组织架构,共二十五条。

(1)修订

本部分第一章对第八条银行营业执照申请、第九条银行业务的经营批准、第十条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第十一条使用银行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注册资本或最低投资资本、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投资或控股形式、第十四条商业银行的章程、第十五条有关申请银行经营业务资料的保密和披露进行了修订;第二章对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第十九条股东会、第二十条股东会的权利和任务、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标准、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权利和职责、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第三十条董事长的权利和职责进行了修订。

(2)新增

本部分第一章新增第十六条成立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申请和第十七条设立外国商业银行代表处;第二章新增第三十一条管理员任职或免职批准、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成员义务和第三十二条外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

(1)增加了申请设立所需文件

本部分通过增加申请运营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增加至十四项,说明老挝政府进一步严格拟从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申请者的资质证明和资格筛选程序。

(2)缩短了审批时限

本部分将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时限从原九十日缩短至六十日,保证了投资者能够及时地获得经营许可证,或得知未许可的结果,便于投资者统筹、安排和开展相关工作。

(3)最低注册资本金和最低投资资金增加

本部分将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金从原一千亿老挝基普增加至五千亿,外国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的投资金额最低限度从五百亿老挝基普增加至三千亿基普,从而提高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门槛。

(4)明确了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其他要求

本部分增加和明确了外国商业银行申请老挝商业银行业务的额外申请资料,包括有还应当制定和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相关人员关于批准采纳申请表、可行性研究、任职书和章程的文件,成立第一批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书和总行就其在老挝的分支机构履行财务义务的承诺。同时规定代表处的设立须符合《投资促进法》。

同时,增加和明确了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设立人员组成,即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副负责人,部门主管,内部审计师和若干技术人员组成,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副负责人的任免须经老挝央行的批准。

(5)整合组织架构

本部分对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人员从原来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调整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其中董事会委员会系综合性的职能构成,其委员会构成包括治理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按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委员会,并通过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义务来管理商业银行的日常事务。

(三)第三部分 商业银行业务和业务拓展

1.概述

本部分整体为新增部分,共二个章节,包括商业银行业务和业务拓展,共十三条。

(1)修订

本部分第一章就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业务、第四十一条营业时间进行了修订;第二章就第四十三条业务拓展进行了修订。

(2)新增

本部分第一章新增第三十四条吸收存款、第三十五条提供信贷、第三十六条支付结算服务、第三十七条买卖货币、第三十八条代理金融服务、第三十九条提供财务顾问和投资顾问服务、第四十条提供有价值的资产保管服务、第四十二条官方语言;第二部分新增第四十四条金融业务投资和第四十五条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法人实体的投资。

(1)银行业务明确分类和定义

本部分就银行业务进行了明确,为银行可以开展的银行业务划分了明确的范围和界限。

(2)增加相应的营业时间要求

本部分就原规定的停止营业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客户修订为提前三个或五个工作日通知客户,由此加强了对客户服务的保障。

(3)明确银行业务拓展的要求

本部分就银行业务拓展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包括向老挝央行申请,并满足一定的条件,能够保证银行在顺利维持本职经营的前提下再进行业务拓展。

(四)第五部分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公开和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

1.概述

本部分共分两个章节,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与信息披露,以及审计公司的审计,共十条。

(1)修订

本部分就第六十三条收入和支出、第六十四条损益、第六十六条数据披露、第六十八条文件和客户资料的保管、第六十九条审计公司的审计进行了修订。

(2)新增

本部分新增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第六十七条数据披露渠道和第七十一条审计公司的义务。

(1)明确财务报告范围

本部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须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件由《财务状况报告》,与《业务进展报告》、《现金流量报告》、《资本变更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的附件一并进行提交,进一步规范银行内部的财务活动。

(2)明确信息公开渠道

本部分增加了商业银行须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其他客户能够掌握的渠道,以及须有相关合适的机制每当有相关信息的公开时应及时通知顾客并且向老挝央行报告信息公开的渠道,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老挝央行的监督权。

(3)增加外部审计的检查范围、聘用和职责

本部分增加了外部审计的检查范围包括内部管理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介绍相关解决标准,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管理。同时,还就外部审计公司的聘用方法和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外部审计公司的选择和工作做出了初步指引。

(五)第九部分 商业银行的管理和检查

1.概述

本部分共两个章节,包括商业银行的管理和商业银行的检查。

(1)修订

本部分就第九十三条管理机构、第九十四条老挝央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九条老挝央行审计员的权利和职责进行了修订。

(2)新增

本部分增加了第九十五条检查机构、第九十六条检查形式、第九十七条文件检查、第九十八条现场检查、第一百条商业银行分行、代表处和附属公司的审计、第一百零一条与审计师合作和第一百零二条报告。

本部分赋予了老挝央行的审计权限,规定了审计的类型和情形,明确审计员的权利和职责,并规定被审计银行的配合和报告义务,增加了老挝央行对银行的监管权限,增强了监管力度。

三、总体评价

整体说来,《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增加了老挝央行对银行的监管权限,加强了对银行运营的合规性要求,本所律师就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提示:

1.已成立的银行调整适应新法律的时限

《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中已明确要求,在该法生效之前设立的银行,除了在五年内完成增加注册资金和最低投资金额之外,须在本法生效后的两年内调整适应本法。

2.组织结构变化

《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中规定的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变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其中董事会委员会系综合性的职能构成,其委员会构成包括治理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按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委员会,并通过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义务来管理商业银行的日常事务。

3.混业经营趋势

《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规定任何商业银行可以投资设立或持有以下不是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股份,业务类型包括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贷租赁业务,以及老挝央行授权的金融部门其他业务,显示出老挝逐渐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有限度的混业经营趋势。同时,通过提高商业银行被允许持有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法人实体的股权总额的上限,实现对商业银行参与跨业投资或经营的限制的放松。

4.央行的监管权限和力度加强

《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赋予了老挝央行的审计权限,规定了审计的类型和情形,明确审计员的权利和职责,并规定被审计银行的配合和报告义务,增加了老挝央行对银行的监管权限,增强了监管力度。

同时,我们注意到,《商业银行法》(2018年修订)对部分银行的具体事务仅作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在后续修订和颁布的相关实施条例中,老挝政府将就这些部分作相应补充和具体规定,对银行更加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对此,我们会持续加以关注。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